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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年通航政策总览!文末天天飞为各通航企业献年终好礼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天天飞  浏览次数:2719
核心提示:2017政策文件勾勒出未来通航的发展路径与规划,提升了行业信心,让我国通航的发展更加有依可循。
2017政策汇总2

天天飞快讯:2017注定是通航不平凡的一年。从通用航空的十三五规划发布到如今,通航所走的路也是越来越明朗,逐步向“让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不断进发。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一年来,发改委、交通局、民航局等部门共发布了 64 条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和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勾勒出未来通航的发展路径与规划,提升了行业信心,让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更加有依可循。下面,跟随天天飞小编一起回顾一下。(文末有年终惊喜回馈给广大通航公司!)

2017年终通航政策汇总

1月2日

民航局发布国内首部《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

该标准4月1日起实施,分为通用要求、巡检作业、吊装组塔作业等7项内容。作为我国民航行业第一部直升机电力作业标准,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直升机电力作业领域的技术标准空白。

1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首批综合示范区选择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吉林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绍兴市、芜湖市、南昌市、景德镇市、青岛市、郑州市、安阳市、荆门市、株洲市、深圳市、珠海市、重庆市、成都市、安顺市、昆明市、西安市、银川市等26个城市先期开展试点示范。

1月6日

民航局发布《2017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2017年中国民航局将对136家通用航空公司进行作业补贴和执照补贴,补贴金额共计3.2606亿元人民币。统计显示,前10家受补贴的通航企业的补贴总额占到了2017年补贴总额的51%。

1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持续有效,直至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之日。

1月13日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鼓励航空爱好者出于娱乐目的自己制作航空器,制定本管理程序,提供自制航空器获取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程序要求。对于自制航空器,可以按照CCAR-21部第21.212条“特许飞行证的分类”和本程序的要求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月19日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咨询通告

要求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水上机场航空资料、水上机场选址、水上设施、岸线设施、岸上设施、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设施、障碍物的限制和移除等。主编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2月8日

民航局印发《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底,实现建成500个通用机场、运行5000架通用飞机、年飞行200万小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航企业的发展目标。建立与通用航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建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类型广泛的通用航空服务体系。

2月16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

规划围绕民航强国战略目标、阐明发展思路,明确主要发展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引导市场主体,指导政府行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月18日

民航局发布《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本程序为按CCAR-141部运行的国内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亦是国内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遵循的程序。

2月22日

民航局发布《2016年通用和小型运输运行概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有224家实际在运行的通用及小型运输航空公司,从业飞行人员2524名,航空器1472架,经批准的国内驾驶员航校共有20家。2016年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的各类无人机持有合格证共10255个。

2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作出3条修改。

2月28日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在通用航空发展方面,《规划》指出:加快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和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推进200个以上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运输机场兼顾通用航空服务。

3月8日

民航局印发《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

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3月9日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6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民航驾驶员有效执照总数为50504本,同比增长10.9%。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708本,私用驾驶员执照3125本,商用驾驶员执照26670本,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104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19897本。

3月21日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规则是对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

4月10日

民航局下发《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

4月10日,民航局正式下发《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该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三卷CCAR-141部合格审定程序》(2006年1月试用版)和咨询通告《关于对CCAR-141部附件B第4(c)(ii)款和附件C第5(a)(1)和(b)(1)款豁免的条件》(AC-141-04)同时废止。

4月14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

4月18日

民航局公安局就《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4月24日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技术应用指导意见》

该《意见》在结合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情况,紧贴民航局推进北斗国际标准化与民航应用工作,配合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基础上,旨在加强对低空空域通用航空活动的监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低空飞行服务水平与质量,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北斗民航应用形成突破并奠定坚实基础。

4月25日

交通部公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

5月2日

交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十三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十三五”期间交通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重点包括:新构型新能源通用航空飞机技术、新概念新布局无人运输机及现有机型无人化技术。规划指出,适时、有序推进低空空域开放,是通用航空快速发展和安全有序运行、打开通航产业万亿级市场规模的必需。

5月8日

民航局发展技划司发布《2016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公报指出,2016年,全行业完成通用航空生产飞行76.47万小时,比上年下降1.9%。截至2016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320家。2016年发生通用航空事故10起死亡19人。

5月9日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就《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5月12日

民航局印发《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

5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增加或已具备水上飞机等级签注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的运营人和实施水上飞机训练的训练机构。

5月24日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纳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取消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类别。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作出了23条修改,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作出30条修改。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作出34条修改。

5月31日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内容包括: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四类;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等。

6月5日

民航局审议通过《关于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推动有关部门设立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计划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飞行计划报批程序,提高搜寻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急救飞行计划审批效率。

6月7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

手册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特殊飞行活动任务两项涉企许可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了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梳理了许可准入及监管的流程。该手册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上线手机应用APP功能。

6月12日

民航局就《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征求意见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第103条(a)(3)和(a)(4)款制定,目的是指导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均简称“学校”)建立符合驾驶员学校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安全管理体系(SMS)。

6月15日

八部门联合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指南由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体育总局、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印发,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

6月28日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H5007-2017)行业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通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的的质量检验评定,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7月1日

交通部发布《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7月3日

民航局就《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民航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7月4日

民航局就《关于部分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的说明》征求修订意见

询通告中有关R-22和R-44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参考了2009年6月29日生效的美国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73-2《罗宾逊R-22/R44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和美国联邦航空局罗宾逊R-22/R-44航空器评审组1995年2月15日签发的相应机型的飞行标准化委员会报告。

7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提升,核心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综合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涉外应急能力得到加强,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7月19日

民航局印发《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指南指出,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可以内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建立的QMS和SMS进行监督审核,而无需局方审定。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人员)可以根据内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观察学校两个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效果,而非注重其中的过程。

8月14日

民航局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体系建设实施路线图》

为进一步加强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近日,民航局发布了《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体系建设实施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明确到2025年底前,完善民航运行信息监控网络,全面提升中国民航航空器全球追踪监控能力,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体系。

8月28日

民航局印发《关于印发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目的是为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提供依据和指导。文件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实施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外委。

9月1日

民航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飞行校验工作的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飞行校验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围绕提升民航安全水平与运行效率这“一个核心”,明确重点提升飞行校验能力和重点提高飞行校验效率这“两个重点”,以抓好“三个统筹”(即统筹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统筹空中与地面、统筹航班运行与校验飞行)。

9月6日

民航局下发《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民航局针对“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取得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满足《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等问题作出了批复。

9月10日

民航局公布新版《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新版《规范》的最大亮点是在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中将裸眼远视力标准放宽至C字表0.1(约等于E字表4.0),有条件放开角膜屈光手术,取消身高和腿长的具体要求等,这些变化将极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学生比例,有利于航空公司选拔更优秀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

9月11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正式印发

《指南》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了规范。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

9月25日

民航局发布《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修订稿)

为满足实际运行需要并保障RVSM空域运行安全,进一步规范RVSM运行监控报告和批准工作流程,强化运行监管效能,我司组织相关单位对《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广泛征求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空管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了修订稿。

9月2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在被取消的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中国民航局将转变管理方式,变审批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11月4日

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11月15日

民航局印发了《2017年度通用航空重点工作任务单》

《任务单》对2017年各司局通用航空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任务单包括4大任务来源、66项具体工作。

11月22日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验证飞行、异地运行、飞行员兼职运行、客舱乘务员配备、关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进一步规范了运行审定工作。

11月22日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调整通航维修政策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飞标司组织制定了调整通航维修政策的文件草案,修订了CCAR-145部的《航空器航线维修》和《维修单位异地维修》等两个咨询通告,现在全行业内征求意见。

11月23日

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规则》进一步规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除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运行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11月23日

民航局飞标司就《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公开征求意见

该咨询通告包括飞行前准备、人员要求、航空器适用性要求、运行场地要求和特定区域飞行等方面;规范了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

11月23日

民航局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通知》针对通用航空领域,对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自制和套材等小型航空器管理、适航证件办理等方面的管理予以了简化。

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

民航局公示《2018年中小机场补贴预算方案》

根据《公示》,2018年民航局将对171家中小机场进行补贴。在被补贴的171家中小机场中,有3家通用机场,分别为平泉机场(416万)、乌拉特中旗机场(570万)、根河机场(572万)。

12月5日

民航局飞标司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

总体原则包括:1.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对通航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2.明确通航维修法规要求的执行标准,简化局方工作流程;3.通航维修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企业规章符合性法定自查”制度。

12月6日

民航局适航司就《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

对部分通用航空器零部件,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对除运输类之外的通用航空器,其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采用备案制管理; 对轻型运动/超轻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无需再申请TC和PC,只需申请单机适航证(AC),局方对此两类航空器进行单机适航检查并颁发特殊类适航证;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业管理方式。

12月7日

民航局公示《2018民航教育培训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其中,面向职业教育的直升机驾驶专业课程建设及执照理论教学研究、通航适航安全动力学教学实验室建没、民用无人机集群立用技术实验室、航空航天工程(直升机维修与工程)本科新专业建设、通用航空事故调查与分析实验室建设、通航维修监察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等通用航空类教育培训项目入选了资金预算方案,有望在2018年获得共计637万元的专项资金。

12月7日

《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申请时间上,所有涉及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的申请,不设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可根据紧急程度随时申请应急救援飞行;对于情况紧急的医疗救助活动,还可以采取先“受理飞行计划、后补交医疗证明”的方式。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的的受理流程更加简化、便捷。

12月7日

《关于开放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新功能的通知》

《通知》将原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升级为民航飞行员云执照桌面系统,并将部分功能并入委任代表和检查员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起止时点完成原系统内的相关工作。

12月11日

民航局就《小型航空器实施非传统仪表飞行的运行指南》征求意见

为满足通航飞行活动日益增长的对仪表飞行的需求,解决传统仪表飞行面临的地面设施要求高、导航台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大以及覆盖范围有限的问题,推进非传统仪表运行在通航小型航空器运行中的应用,增加航校仪表训练种类,指导小型航空器实施非传统仪表飞行的训练和运行,随着基于性能的导航(PBN)在我国运输航空领域的基本普及,飞行标准司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起草了该指南。

12月14日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12月18日

民航局就《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征求意见

由于CCAR-135部涉及多种航空器运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实际运行中适用条款容易发生混淆。为简化和规范运行,特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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