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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调整135部机长经历要求的通知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6  来源:民航资源网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8月24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机长经历要求的通知》。

        8月24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机长经历要求的通知》。

        针对近期飞行安全形势,根据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以下简称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现状,经研究,调整《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有关机长经历要求如下:

        一、针对CCAR-135部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b)(2)款要求的“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现在调整为“至少具有8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二、在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水上飞机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还应具备至少100小时水上飞机运行经历,该经历可包含135.245条(a)款所要求的经历时间。

        三、各CCAR-135部合格持证有人,应按照航空器评审(AEG)报告中规定的机型训练规范,梳理本公司机型训练大纲,对存在训练要求低于AEG报告相关内容的情况,立即修改训练大纲,并重新报局方批准,航空器评审报告可在http://aeg.caac.gov.cn“评审结论”栏目查询。

        四、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并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各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主任运行监督员负责监督合格证持有人相关手册、训练大纲的修订工作。各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修订文件的报批工作;局方应按程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批准工作。

        五、根据民航局整体立法计划,上述与运行政策相关的要求将纳入CCAR-135部规章第一次修订中。

        据了解,现行的《CCAR-135_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于机长的要求是:

        第135.243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

       (a)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2)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3)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c)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2)至少具有12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飞行);(3)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d)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担任飞机机长的驾驶员可以偏离本条(b)款第(3)项要求,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1)航空器为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2)经局方批准,在因为无线电导航不可靠而主要使用地标导航的区域内飞行;(3)每次飞行按照昼间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符合CCAR-91部第91.155条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在飞行中能持续保持地面目视参考,且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4)每次飞行距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基地距离不超过400公里;(5)飞行区域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第135.245条 运行经历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航空器上担任机长,任何人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除非该人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航空器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

       (1)单发航空器为10小时;(2)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为15小时;(3)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除涡喷飞机外)为20小时;(4)涡喷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为25小时。

       2016年7月20日12时20许,幸福通航(B-10FW)水上飞机在执飞“上海金山-浙江舟山”航线的起飞过程中发生撞桥事故,导致5人遇难,5人受伤。这起事故是中国水上飞机发生的第一起恶性事故。

       2016年8月2日-4日,民航局副局长李健率民航局通用航空安全工作调研组在上海、三亚两地开展专题调研。

       8月3日上午,调研组赴“7·20”上海金山水上飞机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走访,并与金山区政府领导就水上飞机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4日上午,调研组成员在三亚亲自搭乘金山事故同款水上飞机——美亚旅航赛斯纳B208机型。李健表示,此举意在向公众传递一个信号:水上飞机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是非常安全的,水上通航项目发展很有前途,也契合老百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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