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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浏览次数:2065
核心提示:5月25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

5月25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飞行员资质管理,规范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熟练(定期)检查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对《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删除了相关委任代表内容,增加了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内容,更名为《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关于《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底,民航局修订了《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2016-01R4),对委任代表的资格、聘任流程、终止条件和考核管理进行了修订。民航局飞标司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统一实施管理,并将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取消,更名为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实施管理。2017年,FSOP系统建设不断推进,云执照、云桌面、委检系统逐一上线,各类实践考试、熟练性检查的申请、指派、实施等环节和流程均已在FSOP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为了遵循新考试程序,保持与现行规章、管理程序的一致性,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进行第四次修订,删除相关委任代表内容,增加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内容并更名为《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了相关委任代表内容。

2.增加了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内容。对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定义、权利和限制、聘任条件及任期、培训考核与监督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要求。

3.修改了公司检查员的聘任条件,明确公司检查员申请人须参加局方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任前培训。

4.更新了公司检查员的聘任程序,简化了公司检查员申请人须提交的附件。

5.完善了公司检查员的终止条件,把在任期内没有参加持续培训或没有通过局方组织的履职能力检查纳入终止条件。

6.修改了公司检查员的任期。

7.删除了传统纸质申请程序和指派流程,取消《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和《公司检查员申请表》。

8.简化了公司检查员的文件填写要求。《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和《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不再要求使用。

9.修改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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