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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通用机场审批权限问题的回复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来信:根据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项,交通运输类项目的“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属于部审批。根据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教如下问

来信:

根据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项,交通运输类项目的“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属于部审批。根据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教如下问题:1、运输机场的范围包括哪些,与各地正在筹建的通用机场有何关系,我们具体工作中如何界定和把握。2、关于通用机场的审批权限是在省级环保厅吗?如何把握好此类项目的审批工作?

回复:

一、关于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范围问题,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明确规定: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二、关于通用机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及如何把握项目环评审批的问题,根据我部《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环评文件由我部审批,除此之外的机场项目(包括通用机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请查询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网站。200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2018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8〕2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做好通用机场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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