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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9  来源:通航资源网  作者:天天飞小小符  浏览次数:1911
核心提示: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手册”)。手册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手册规范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明确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为监察员从事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监察依据和操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手册”)。手册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手册规范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明确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为监察员从事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监察依据和操作指南。

手册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和市场监管5个部分。各管理局、监管局可随时反馈手册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全文)

        1 总则

1.1编写目的

1.1.1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1.1.2明确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

1.1.3为监察员从事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监察依据和操作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手册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

1.3编写依据

1.3.1《中国民用航空法》;

1.3.2《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1.3.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

1.3.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1.4手册使用说明

1.4.1本手册并不能完全覆盖监察员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中的全部职责,仅在适用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

1.4.2本手册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各管理局、监管局可随时反馈手册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

1.4.3本手册生效后,将配套开发应用系统,各章节功能模块可能存在与手册内容相异,系统上线前,以监管手册为准,系统上线后,以监管系统版本为准。

1.4.4手册每年集中修订一次,主要采取修订页方式修订部分条款,必要时进行整套修订。

2 职责分工

2.1民航局职责

2.1.1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1.2指导监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

2.1.3承办以下4类特殊通航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2.2管理局职责

2.2.1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2.2负责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

2.2.3承办以下3类任务的审批工作:

(1)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

(2)航空器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3)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的;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的。

2.3监管局职责

2.3.1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3.2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通用航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3.1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设立

3.1.1申请材料

(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1);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4)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培训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问题的声明(附件1-2);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7)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8)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9)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10)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11)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经局方认可的技术说明文件;

(12)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如适用);

(13)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14)企业经营管理手册(附件1-3);

(15)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1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适用);

(17)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3.1.2办理部门

管理局通航处。

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辖区内监管局完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部分审核工作。

3.1.3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3.1.1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准备申请材料,且各项申请材料应符合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单(附件1-6-1)通用航空经可现场审核单的相关要求。

已获授权的监管局正式受理许可申请材料后,管理局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额外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直接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上提交,除必要材料(参见附件1-1中“注”)需在现场审核时查验原件外,其余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出示原件。

为方便申请材料的审核,各管理局或经授权的监管局可在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完成后召开交流会,了解拟申请通航公司相关情况,初步梳理申请材料,确定局方审核人员。申请人也应指定配合审核工作的联系人员。

(2)书面材料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局方按照业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单(附件1-6-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审核单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1-4-2),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4-1;)。

依照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如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4-3)。

如授权监管局完成部分审核工作,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局上报正式审核意见,并随附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负责在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

(3)现场审核

管理局可组织开展现场审核,也可委托监管局完成现场审核。

(4)结果告知

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局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审议或会签审议,审议决定同意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审议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1-5)。

管理局应将材料审核、审议结果和颁证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3.2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变更

3.2.1申请材料

(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涉及企业经营许可设立时提交材料的具体变更情况。

3.2.2办理部门

管理局通航处。

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辖区内监管局完成经营许可变更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审核工作。

3.2.3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局方按照附件1-6-2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1-4-2),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4-1)。依照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如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4-3);

(2)如授权监管局完成部分或全部审核工作,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局上报正式审核意见,并随附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负责在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

(3)管理局可组织开展现场审核,也可委托监管局完成现场审核。如不涉及须现场审核的许可事项变更,可省去现场审核环节;

(4)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局作出审议决定。同意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1-5)。管理局应将材料审核、审议结果和颁证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3.3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换证

3.3.1申请材料

(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附件1-1);

(2)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验明原件;

(3)年检情况;

(4)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3.3.2办理部门

管理局通航处。

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辖区内监管局完成经营许可换发的部分审核工作。

3.3.3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局方按照经营许可换证申请审核单(附件1-6-3)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1-4-2),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4-1)。依照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如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4-3)。

(2)如授权监管局完成部分或全部审核工作,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局上报正式审核意见,并随附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负责在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

(3)结果告知

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局作出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同意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审议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1-5)。

管理局应将材料审核、审议结果和颁证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3.4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注销

3.4.1注销情形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3)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4)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5)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6)自行申请注销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4.2办理部门

管理局通航处。

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辖区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注销工作。

3.4.3工作流程

许可证持有人发生3.4.1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局依法予以注销,并向企业出具经营许可注销通知书(附件1-7)。各监管局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发生3.4.1情形之一的,应向管理局提出注销建议。

管理局应将经营许可注销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4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4.1 申请材料

4.1.1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书(附件2-1);

4.1.2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附件2-2)。

各通航公司及单位对其《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及后果负责。一旦与其承诺事项不符,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自动失效。

4.2 办理部门

民航局和管理局按2.1.3和2.2.3的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工作。

4.3 工作流程

4.3.1民航局工作流程

(1)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提出特殊任务申请,并递交全部申请材料,材料报送方式可选择邮寄或当面递送民航局综合司,同时将全部材料的扫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章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材料通过后,民航局运输司函商联合参谋部相关部门,根据回函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受理部门应以批复或公函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复决定。不予批准的,受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3.2管理局工作流程

(1)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管理局通用航空处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章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通航处审核材料通过后,正式发文函商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根据回函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受理部门应以批复或公函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送达批复决定。不予批准的,受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通航处应将批准同意的任务信息抄地区空管局、战区空军参谋部、任务活动涉及监管局。

(4)通航公司或单位持特殊飞行任务审批件、空域批复件向空管单位申请飞行计划。

 5 市场监管

5.1 监管部门

民航局、管理局和监管局按照2.1.1、2.2.1和2.3.1的职责分工,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市场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5.2 监管事项

5.2.1企业信息核查

民航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信息报送要求及考核办法》,随机抽查核实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对不实信息予以扣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纠正。

5.2.2年度检查

(1)管理局通航处统一负责本地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年度检查工作,各监管局运输处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年度检查任务。

(2)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参照经营许可年度检查单(附件1-6-4),每年对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组织不少于一次年度检查,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

5.2.3专项检查

为落实民航局或管理局制定的各类年度或特定时期的专项检查任务,管理局通航处统一组织对本地区内特定范围或随机抽查的通航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意见。

相关专项检查单如下:

通用航空专项检查单(飞行任务)(附件1-6-5-1)

通用航空专项检查单(农林作业)(附件1-6-5-2)

通用航空专项检查单(跨地区分公司)(附件1-6-5-3)

通用航空经营信息备案现场检查单(附件1-6-6)

5.3 相关要求

5.3.1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录入通用航空管理信息系统。

5.3.2如发现通航企业存在违反规章底线和诚信红线的行为时,管理局应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及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及黑名单管理。

5.3.3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提出问题及解决建议。

5.3.4民航局和管理局应充分重视基层意见,积极研究解决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改善服务工作,促进行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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