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不得运载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
(1) 飞行机组成员;
(2) 接受训练的机组成员;
(3) 完成机外载荷作业有关任务所必需的乘员。
(b) 起飞前,机长应当确保机上所有乘员接受了有关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期间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应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设备的简介。
第91.1215条 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
(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根据第91.1207条的要求,通过局方有关旋翼机/载荷组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以外的驾驶员的考试,可由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进行);
(2) 随身携带证明其符合本条(a)(1)款要求的证明或飞行经历记录本。
(b) 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成功完成经批准的初始或复训训练大纲的训练。
(c) 飞行机组成员如果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相同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相同型别旋翼机上作过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则可免除本条(b)款要求的复训。
(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c)和(d)款的相应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
(b) 对于A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
(1) 起飞和着陆;
(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c) 对于B和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动作:
(1)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
(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5)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
(6)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物。
(d) 对于使用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进行布设电缆、电线的类似作业飞行,飞行操作检查应当包括本条(c)款相应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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