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政策已完成草案制定,将择期颁布。首先颁布的管理政策将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本期适航与安全将针对两份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共分为总则、定义与分类、国籍登记要求、适航审定要求、特许飞行证、适航指令(AD)、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出)口的适航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
总则:阐明了文件的目的、依据、相关文件和背景。
定义与分类:首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殊适航证、融合空域等关键术语进行定义;其次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分类,其中规定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MTOW)小于等于250g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需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证件,而对于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大于250g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需按照特殊类、限用类、标准类的分类方式申请相应的适航证件(分类标准如下图所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MTOW>250g)国籍登记: MTOW>250g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申请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适航审定要求:申请适航证件的前提是取得国籍登记;随后针对三种类型逐一进行审定要求说明,其中特殊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要求完成适航检查并获得特殊适航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专业用途的特殊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申请对图1中专业用途分类标准的3至7条的偏离;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要求获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设计批准(型号设计批准书-TDA)、生产许可批准(生产许可证-PC)、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标准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要求获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批准(生产许可证-PC)、标准适航证(AC)。
特许飞行证:需申请特许飞行证的飞行主要是CCAR21.212条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的1、2、3、5、7、8目裁剪而来。据局方介绍针对特定构型的特定飞行活动的特许飞行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适航指令(AD):限用类与标准类按照CCAR-39部规定完成适航指令工作;特殊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使用适航批准的零部件,且主管局方下发AD,则运营人也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出)口的适航管理:按照CCAR-21、双边适航协议和局方其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草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草案)》共分为总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申请和颁发、证件签署权、适航检查费用、附则、附录等六个部分。
总则:阐明了文件的目的、依据、相关文件、适用范围和定义。其中定义中明确了适航管理中主管监察员、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代表组、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申请和颁发:分为申请、受理、适航检查、颁发证件、证件管理等五部分。对于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或授权单位提出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申请,同时申请人需:1)按照CCAR-45获得国籍登记;2)申请人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于适航检查:执行人为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适航委任代表;检查内容为《特殊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检查单》;问题通知方式为《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检查结束,执行人填写检查单相关内容,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证件颁发:执行人可现场签发;适航监察员可在证件“备注”栏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对于证件管理:特殊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且无特殊情况长期有效。
证件签署权:适航审定司司长、地区管理局审定处/适航处处长、授权的适航委任代表组组长、授权的监察员和委任代表。
适航检查费用:按规定缴费。据局方介绍检查费用的数额待定。
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均基于两份文件草案版本,后续存在修改的可能。可以看出两份文件兼顾参考了美国与欧洲的相关政策,同时结合了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制造单位数量及市场占有率领先于世界的国家,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管理政策的及时出台将促进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对国内无人机产业的规范化发展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