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飞标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结合运行规定,民航局飞标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发布新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截止2016年6月30日。
新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原版的主要差别,如下:
1.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章补充了适用无人的分类。该分类与AC-91-FS-2015-31《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的无人机分类是一致的。如下所示:
在定义中,增加了扩展视距运行和无人机云系统的定义,删除了原版中微型、小型、轻型和大型无人机的定义。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定义为,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7)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第五章管理机构
本章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的无人机提出D.如运行需要,Ⅰ、Ⅱ类无人机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第六章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对行业协会删除了驾驶员管理行业统计系统的要求,增加了2条其他要求:
E.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
F.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3.第七章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在执照方面,删除了充气体积4600立方米以上无人飞艇驾驶员须持有飞艇等级商用驾驶执照的要求。
4.第八章运行要求
删除原版第八章运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