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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业准入门槛料大幅降低 相关政策将陆续出台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9  浏览次数:2869
核心提示: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民航局再次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目前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性方案已基

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民航局再次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目前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性方案已基本达成一致,即:进一步大幅放松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通航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以及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有利于国内通航运营环境的完善。配合正在征求意见的《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两者的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内通航产业的整体发展,对通航企业形成利好。

大幅放松市场准入

  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包括调整准入条件、规范运营管理、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加强持续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六大方面。

  在“市场准入”上,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准入条件,支持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比如,取消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作为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前提条件的 要求,相应调整了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不再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均为完全所 有权,调整为一架拥有完全所有权,另一架可采取租赁方式引进,以此减轻企业设立时的资金、成本压力,同时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同时,降低部分项目准入条件,将空中游览由甲类调整为乙类,将航空器代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项目由甲类调整为丙类,相应降低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更多的投资人开展上述项目。

  在“拓展通航服务领域”上,新增了“电力作业”、“跳伞飞行”等经营项目;将“公务飞行”修改为“商务飞行”,避免因社会认知问题产生的干扰;将“通 用航空包机飞行”修改为“通用航空运输包机”,并在名词解释中明确其运输功能属性,厘清与公共航空运输的关系;增加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 用航空活动、外国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2010年民航局首次启动了对原规章的修订工作,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向行 业内征求过意见。据悉,此次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原稿进一步修改,第三次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相关政策将陆续出台

  据了解,近日民航局赴广东召开通用航空座谈会,来自珠海航空产业园中信海直、亚联公务机、中航通飞等的各路通航一线人马与民航局领导交流了通航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意见建议。

  会议上,民航局领导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准入条件,支持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和机场,弱化经营许可,强化运行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在高层的重视下,通航相关政策将不断出台。随着通航运营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制约国内通航产业发展的各项瓶颈将逐渐消除,从而对通航产业和相关公司形成利好。

  目前,国内通航概念上市公司主要有:哈飞股份(中航工业唯一直升机制造平台)、伊立浦(直升机、无人机制造)、中信海直(海上直升机运营)、海特高新(通航飞机维修、培训)、川大智胜(空管、通航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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