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要性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对航空器运行提供着重要的定位与导航服务。为规范相关开放、关闭行为,加强导航设备运行管理和监督,我部曾于2016年制定过《规定》。但是,该《规定》主要规范的是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对通用航空仅原则表述为参照适用。近年来,随着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以及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应用需求的不断增加,需要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切实保障飞行安全。为此,我们对该《规定》作出了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增设专章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作出规定。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四级,明确对各级导航设备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二是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以及撤除管理进行了全方位规定。三是加强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明确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其保证通用航空导航设备运行持续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切实保障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安全。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调整优化。一是删除了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许可条件中涉及台(站)址审批的内容。二是明确了撤除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具体情形及审批流程,确保导航设备服务连续、稳定。
(三)强化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增“监督检查”章,明确局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导航台(站)电磁环境对导航设备影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对规章中的义务性条款分梯度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