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 号)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 号)要求,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国内通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5 项适航审定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本实施细则仅对上述5 项问题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说明,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现有相关适航规章和程序执行。如果其它适航规章和适航管理程序与本实施细则相矛盾,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中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两项适航审定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便于通用航空公司运营,但若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特殊需求,希望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审定局方会积极做好服务,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相关程序要求,配合企业开展适航审查工作。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采取了“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自主完成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体现申请人的适航安全主体责任。
为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局方始终保留对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核查权利。局方也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如存在不按照规定如实开展符合性验证工作或有意造假行为,
将对涉事企业及个人按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并对其进行处罚,撤销已颁发的适航证件或批准,待信用记录消除后再重新进行适航证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