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政府印发《丹凤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实施,至2020年2月30日废止。
丹凤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丹凤通用机场(以下简称丹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丹凤通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凤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三条 丹凤县人民政府负责丹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办(无线电管理机构)、住建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科教局、林业局、文广局、气象局、供电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凤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丹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丹凤机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丹凤机场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丹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丹凤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丹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丹凤机场管理、运营主体具体负责丹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丹凤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丹凤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
第七条 丹凤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五)未经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审查,在机杨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无人机、航空模拟、航空运动、(无)动力滑翔伞、热气球、飞艇以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七)排放产生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丹凤通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机杨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民航许可擅自设置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县住建局审批丹凤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县供电局在丹凤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但超出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必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丹凤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机场净空状况检查,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通报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镇政府。接到通报的管理机构或当地镇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丹凤机场无线电(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指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民航西北地区空管局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一八八部队航空管制中心。
(三)丹凤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丹凤县通用航空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丹凤县商山通用机场服务有限公司。
(四)丹凤机场运营主体,是指丹凤县商山通用机场服务有限公司及依法组建的直接从事机场安全与运营作业的独立法人单位。
(五)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通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六)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八)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九)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十)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指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实施,至2020年2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