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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丨通航政策月盘点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30  浏览次数:1754
核心提示:1月丨通航政策月盘点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1月8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民航专业工程


1月丨通航政策月盘点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8年1月8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民航局控管办发布

《关于变更航空器地址编码申请方式的通知》


1月9日,民航局控管办发布《关于变更航空器地址编码申请方式的通知》。通知指出,控管办决定将航空器地址编号申请方式由提交纸质文件办理变更为网上办理,2月1日后,不再受理纸质文件申请。


民航局空管局:简化通航计划审批手续、管控通航飞行冲突、明确管制责任范围、规范通航服务岗位设置


1月10日,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公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8月份民航局安全形势分析会和民航局通用航空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和航班正常保障能力,着力提升服务保障通用航空能力。民航局空管局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继续做好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航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交通部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间的相互投资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4号令颁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五大领域。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除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等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国务院:外商可独资从事部分通用飞机制造等业务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民航局调整135部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


2018年1月10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即日起,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标准参照CCAR-67FS标准执行,无需参加招飞体检和复查。民航局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和135运行航空公司无疑产生重大利好,对135部运行驾驶员飞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局方促进通航发展的重大具体举措之一。


黑龙江省印发《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规划到2020年,力争全省建成或新开工16个通用机场(含改扩建);全省通用航空器达到350架以上,通用航空作业量7万飞行小时,年均增长3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装备企业,实现年产200架通用飞机能力,扩大无人机制造规模,力争全省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9.2%,达到350亿元。同时,规划还列出了2017-2020年黑龙江省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任务清单、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责任清单和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


海南: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须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机场方面,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新建、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民用航空航天方面,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都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民航局公示2017年1-12月通航企业经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


2018年1月15日,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发布了《2017年12月企业信息报送考核情况》,包括43家通用航空企业的考核结果。

据了解,为建设通用航空诚信文化,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生产经营信息报送义务,


根据局发明电〔2016〕1617号要求,运输司自2016年7月份开始实施通用航空公司生产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报送考核制度。每月15日,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诚信记录公示栏”的“诚信记录公示”栏发布各公司上月信息报送得分情况。


民航局:应谨慎使用暂停91部运营人运行作为有效安全管理手段


民航局飞标司1月16日下发《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落实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杜绝通用航空管理中存在过度监管的错误做法,营造通航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民航局飞标司现就91部和135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民航局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


近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飞标司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通用航空维修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将通航装机的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简化。


通知指出,除翻修外,用于非大型航空器的部件维修和放行按照CCAR-43部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自定,无挂签要求,CCAR-91部运营人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透过民航局9次发布会看2017年通航发展      


2018年1月17日上午,民航局举行月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航局新闻发言人和相关局司负责人围绕2017年12月民航安全运行情况、解读《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一系列议题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从2017年5月16日至今,民航局已成功举办9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4月—12月行业发展相关信息。小编整理了历次发布会上与通用航空相关的内容,以此可以看出我国通航发展概况和趋势,值得大家关注。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近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了“关于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落实“放管服”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空管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多条具体意见。


交通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建设基于北斗的通航应用示范系统工程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公开版)》(交规划发〔2017〕187号)。


《规划》指出,推动北斗系统在民航领域的应用。加快推进北斗区域系统、全球系统及相关增强系统在运输及通用航空定位、导航、授时及监视领域的应用,鼓励国产大飞机及通用航空器应用北斗系统。


开展行业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建设基于北斗的铁路网和列车统一授时与调度指挥系统工程、通用航空应用示范系统工程,推动北斗系统在铁路和民航领域的应用。


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1月19日,民航局组织召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会,并就2018年通用航空监管工作改进作出部署。民航局副局长李健指出,要进一步落实通用航空监管“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发展思路,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改革力度,务求通航监管工作改进取得实效,实实在在推动通用航空发展。


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截至今年1月18日,已完成整改66个问题。


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通航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航空器进行设计小改无需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


1月22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


民航局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管理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


1月23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管理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鉴于本稿修改幅度较大,现再次征求各地区管理局意见,请各地区管理局于1月30前书面反馈。


民航局飞标司印发《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近日印发了《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根据民航局的职责分工,飞标司每年年初下发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作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制定其年度监察计划的依据。


民航局印发《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


1月25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内的原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可将其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转换至新格式。


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通航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航空器进行设计小改无需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


民航局对《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


1月25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对<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修订补充了数据链通信、PBCS以及相关运行规范知识,新增了运行批准内容、程序,完善了运行人员资格和培训内容,明确了航空运营人建立健全数据链事件报告工作机制,修改了飞行计划内容等。


民航局印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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