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经过半,据不完全统计,过去的6个月,发改委、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门共发布28条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和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未来通航的发展路径与规划,提振了行业信心,让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更加有依可循。
1月2日
民航局发布国内首部《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
该标准4月1日起实施,分为通用要求、巡检作业、吊装组塔作业等7项内容。作为我国民航行业第一部直升机电力作业标准,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直升机电力作业领域的技术标准空白。
1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首批综合示范区选择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吉林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绍兴市、芜湖市、南昌市、景德镇市、青岛市、郑州市、安阳市、荆门市、株洲市、深圳市、珠海市、重庆市、成都市、安顺市、昆明市、西安市、银川市等26个城市先期开展试点示范。
1月6日
民航局发布《2017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2017年中国民航局将对136家通用航空公司进行作业补贴和执照补贴,补贴金额共计3.2606亿元人民币。统计显示,前10家受补贴的通航企业的补贴总额占到了2017年补贴总额的51%。
1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持续有效,直至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之日。
1月13日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鼓励航空爱好者出于娱乐目的自己制作航空器,制定本管理程序,提供自制航空器获取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程序要求。对于自制航空器,可以按照CCAR-21部第21.212条“特许飞行证的分类”和本程序的要求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月19日
民航局机场司发布《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咨询通告
要求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水上机场航空资料、水上机场选址、水上设施、岸线设施、岸上设施、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设施、障碍物的限制和移除等。主编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2月8日
民航局印发《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底,实现建成500个通用机场、运行5000架通用飞机、年飞行200万小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航企业的发展目标。建立与通用航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建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类型广泛的通用航空服务体系。
2月16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
规划围绕民航强国战略目标、阐明发展思路,明确主要发展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引导市场主体,指导政府行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月18日
民航局发布《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本程序为按CCAR-141部运行的国内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亦是国内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遵循的程序。
2月22日
民航局发布《2016年通用和小型运输运行概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有224家实际在运行的通用及小型运输航空公司,从业飞行人员2524名,航空器1472架,经批准的国内驾驶员航校共有20家。2016年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的各类无人机持有合格证共10255个。
2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作出3条修改。
3月8日
民航局印发《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
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3月9日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2016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民航驾驶员有效执照总数为50504本,同比增长10.9%。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708本,私用驾驶员执照3125本,商用驾驶员执照26670本,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104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19897本。
3月21日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规则是对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
4月14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
4月18日
民航局公安局就《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4月25日
交通部公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
5月2日
交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十三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十三五”期间交通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重点包括:新构型新能源通用航空飞机技术、新概念新布局无人运输机及现有机型无人化技术。规划指出,适时、有序推进低空空域开放,是通用航空快速发展和安全有序运行、打开通航产业万亿级市场规模的必需。
5月8日
民航局发展技划司发布《2016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公报指出,2016年,全行业完成通用航空生产飞行76.47万小时,比上年下降1.9%。截至2016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320家。2016年发生通用航空事故10起死亡19人。
5月9日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就《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5月24日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纳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取消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类别。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作出了23条修改,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作出30条修改。
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作出34条修改。
5月31日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内容包括: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四类;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等。
6月7日
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
手册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特殊飞行活动任务两项涉企许可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了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梳理了许可准入及监管的流程。该手册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上线手机应用APP功能。
6月12日
民航局就《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征求意见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第103条(a)(3)和(a)(4)款制定,目的是指导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均简称“学校”)建立符合驾驶员学校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安全管理体系(SMS)。
6月15日
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体育总局、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指南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分级复杂、体积重量及技术构型差异大、应用领域众多等特点,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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