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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至2017年所有通航政策法规汇总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4  来源:飞行邦  浏览次数:2109
核心提示:2016年1月14日民航局发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4

民航局发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324

交通部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第31号令),于201661日起施行。《规定》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降低了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降低企业准入条件,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

201641

民航局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将11项申请材料简化为2项,将重复性各类资质证明简化为申请函+承诺书

201654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在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建设通用机场;加快通用飞机、导航通信等核心装备研发应用;稳步扩大低空空域开放,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备案。

2016517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2016525

民航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民航改革的总体思路为以持续安全为前提,以实现民航强国战略构想为目标,以推进民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调整结构、提质增效为主线,围绕推动两翼齐飞(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完善三张网络(机场网、航线网、运行信息监控网)、补齐四个短板(空域资源、民航服务品质、适航审定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梳理和解决影响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问题,努力实现在行业发展动力、发展结构和发展方式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201666

发改委、交通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以通用航空发展集聚地区为支撑,规划建设30-50个通用航空综合基地和约500个通用机场,增强装备制造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交通服务、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医疗救助飞行以及公务机、无人机等通航服务发展。完善通航配套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提升通航飞行器研发制造维护水平,打造通航产业增长点。

2016711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201688

民航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主体(第七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和促进通航发展的原则(第145条),明确了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行合格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实施(第146条);明确了从事通用航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147条);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开展救灾飞行等公益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第148条);并鼓励投保机上人员险(第150条)。

2016817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空中游览》咨询通告。明确了飞行前准备、人员要求、航空器适用性要求、运行场地要求、特定区域飞行、体验飞行。

2016824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热气球运行指南》咨询通告。明确了驾驶员的资格要求、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起飞和着陆要求、最低安全高度、人口稠密地区飞行、乘客的安全须知。

2016921

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范了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2009年发布的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6113

民航局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2016117

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通用航空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了《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网络示范工程(10项)》《通用航空旅游示范工程(16项)》和《航空飞行营地示范工程(15项)》名单。

2016118

国家体育总局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航空运动整体产业规模将达2000亿元,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消费人群达2000万。

20161114

发改委印发《近期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点任务》。明确提出了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加强通用机场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低空领域开放、强化全程安全监管等重点任务。

20161219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制造与运营服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航空租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先进航空运营体系,促进服务模式创新。加强飞行培训,培育航空文化。开发综合化、通用化、智能化的通信、导航和控制系统,发展面向全面风险管控和多类空域融合运用的技术体系及装备,形成安全运营支撑体系。

20161222

民航局制定完成《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及9个专业规划。作为未来5年民航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将全面夯实民航强国建设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20161224

民航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实现到2020年底,建成500个通用机场、运行5000架通用飞机、年飞行200万小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目标,并建立与通用航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建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类型广泛的通用航空服务体系的改革目标。

2017113

运输司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自201741日起施行。在201741日前已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持续有效,直至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之日。

2017116

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关于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就该管理程序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新疆适航处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业余自制航空器爱好者。

2017119

《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出台。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是促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行业专项规划,是实现民航国强战略的有力举措,是行业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的系统谋划。

2017119

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发布。为满足国内水上机场发展需要,指导水上机场设计与建设,在调研借鉴国内外水上机场建设和运营经验,参考各类文献,广泛听取国内相、关设计单位、海事管理机构、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咨询通告。

2017227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发布。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2017410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发布。为国内按CCAR-141部运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是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遵循的程序。

2017414

关于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 AB 两类: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行,指面向公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行活动。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通用机场办理许可证,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2017512

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发布。为规范水上飞机级别等级训练要求,为运营人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提供指南性信息,依据 CCAR-61 部和 CCAR-91 部,制定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增加或已具备水上飞机等级签注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的运营人和实施水上飞机训练的训练机构。

201751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发布。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自 2017 6 1 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201767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发布。填补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体系的空白,为经济管理类监察员提供了工作依据和操作指南。该手册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特殊飞行活动任务两项涉企许可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了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梳理了许可准入及监管的流程,规范了监察员的监管行为,同时也适应了不同地区简政放权、职责下沉的差异化需要。将自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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