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孩晓丹(化名)拥有着让人羡慕的职业:飞行员。
可这也给她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在完成航空公司的培训并取得飞行员驾驶执照后,按照培训合同约定,应与航空公司签订期限不低于15年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愿意按约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晓丹随即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晓丹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人民币80万元。
今年28岁的晓丹于2013年3月8日,与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培训合同,约定航空公司对晓丹进行飞行员驾驶执照培训。按照合同约定,晓丹完成培训后应按该公司要求或约定,与公司签订期限不低于15年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晓丹违约,应退还航空公司的培训费用,并按1.5倍赔偿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航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晓丹也经过培训,取得了驾驶员执照。
但晓丹不愿意按约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培训关系,被告晓丹承诺在一周内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60万元,一周内办理华东局至东北局的转换关系。若晓丹未在一周内支付,则应支付培训费80万元。
不过法院查明,被告晓丹未履行该补充协议内容。日前,该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晓丹之间于2012年3月签订《飞行员培训合同》解除;被告晓丹向原告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