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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照等级签注!飞行员被处罚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天天飞  浏览次数:1721
核心提示:10月19日,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东局罚政法字〔2017〕6号),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做出了行政处罚。

天天飞快讯:10月19日,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东局罚政法字〔2017〕6号),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做出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东局依法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63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申定规则》第61.247条(a)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63条规定: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a)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b)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第61.247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a)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a)或(b)款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或等级;对于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撤销其相应执照或等级,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等级

(b)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c)或(d)款的执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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