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产业垂直交易平台
直升机  飞机  通航  无人机  公务机  天天飞  航空  EAA  空姐  直升机、私照、商照 
 
当前位置: 首页 » 航空资讯 » 航空新闻 »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照等级签注!飞行员被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照等级签注!飞行员被处罚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天天飞  浏览次数:1615
核心提示:10月19日,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东局罚政法字〔2017〕6号),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做出了行政处罚。

天天飞快讯:10月19日,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东局罚政法字〔2017〕6号),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做出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东局依法对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CP等级签注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63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申定规则》第61.247条(a)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63条规定: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a)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b)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第61.247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a)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a)或(b)款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或等级;对于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撤销其相应执照或等级,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等级

(b)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c)或(d)款的执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转载自网络,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需处理,请及时联系客服。
文明传播,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
[http://cn.ttfly.com/news/show-12731.html]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为本网站原创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转载文章已注明出处,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转载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同类航空资讯:   飞行员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航空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天天飞 | 联系我们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与商标说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粤ICP备1606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