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适应通用航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包括,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四类:
(一)载人类通用航空企业使用客座数三十座(不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搭载乘客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按照航空器客座数量(不含机组座位),载人类经营项目分为三级:
载人一级:十至二十九座;
载人二级:五至九座;
载人三级:四座以下。
(二)载货类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货、邮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三)作业类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支援、空中广告等飞行服务活动。
(四)培训类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或对外出租民用航空器,以供开展个人娱乐飞行、训练飞行及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及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等飞行服务活动。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七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换发”,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五、将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开展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送经营活动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的许可证持有人每年进行年度及专项监督检查,并向其出具检查意见和结果。根据对许可证持有人守法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安全运行、服务品质、履行义务和参与社会公益等情况的诚信体系评价结果,对优质企业豁免或减少年检及专项检查频次,对诚信记录较差的企业增加年检及专项检查频次。”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根据许可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评价结果,可在原有补贴额度基础上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
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年检或专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对通用航空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十、删去附录“术语解释”。
本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