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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为规范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支招”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天天飞Forest  浏览次数:2162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安防监控、新闻影视、勘探测绘等领域,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因无人机引发的风险隐患逐渐显露,对于无人机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为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安防监控、新闻影视、勘探测绘等领域,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因无人机引发的风险隐患逐渐显露,对于无人机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为规范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支招”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存在的漏洞、相关领域立法和监管措施的制定提出了建议。

无人机“黑飞”风险隐患大

危及飞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

近两年,民用无人机“黑飞”导致危及飞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2016年,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发生19起异常升空物事件,其中有6起是民用无人机引起的,给机场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2016年10月,浙江宁波一架无人机“黑飞”失控,砸中高速公路货车,致2人受伤。2017年前两个月,广东深圳、四川绵阳、浙江杭州萧山等地的机场先后发生无人机进入净空区,对民航客机造成起降障碍的事件。

目前,大部分人购买无人机主要用于摄影摄像等。“但从国内外的诸多案例分析,无人机不仅对地面、空域安全构成威胁,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对反恐、安保、禁毒等领域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巨大风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告诉记者。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今年也带来了关于加强无人机监管的建议。“无人机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一旦坠落,就极有可能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蒋秋桃也认为,如果无人机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影响社会安全,严重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

“随着越来越多的无人机飞上天空,我国的无人机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显露出来。”蒋秋桃说。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庆峰认为:“如果不能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管理,一方面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制约我国无人机产业的发展。”

“无证”起飞漏洞多

有关部门赶到事发地时,违规无人机往往已不见踪影或造成安全事故

目前,我国无人机销量以每年60%以上的速度递增。另据报道,目前我国大部分无人机驾驶员处于“无证”状态。

梁志毅表示,我国对于管控无人机飞行的规定,散见于《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性文件指出,相关部门应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处罚违规无人机的具体标准。他提出,民航管理相关法规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处罚机制,实际上监管力度还有待提升。有时有关部门赶到事发地,违规无人机已不见踪影或者已经造成安全事故。

梁志毅介绍,当前,无人机制造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除研发单位外,一些民营企业也纷纷投资加入。但各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生产,质量参差不齐,产品的性能和适航性难以保证。同时,销售环节也缺乏准入门槛,实体店铺、电商纷纷加入售卖行列。

“一些规范性文件只是对于无人机在低空域的使用进行了初步规范,没有就无人机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提出规范管理意见。”蒋秋桃说。

人大代表为无人机监管建言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制定生产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空域管理规范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着名无人机生产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多边形禁飞区策略。这一策略与无人机屡屡闯入机场净空保护区等有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马须伦表示,无人机的发展给民航运营带来新的挑战,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法》,平衡好分配机制和市场需求的匹配,协调好军用和民用需求,并设立专门的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空域管理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建武告诉记者:“无人机生产制造应该有一定的准入制度和产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要将相关条例规范起来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蒋秋桃建议,应尽快制定无人机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条例,同时明确管理部门,专责对无人机的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无人机的生产、经营、使用技术标准和许可认证细则。

“应建立实名登记制度,配备一机一码的标识码。”梁志毅建议,消费者购买无人机时,需在管理部门实名登记身份信息资料并出示飞行许可证,此外还应加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培训力度。

梁志毅还建议,在法律层面应对无人机界定、主管部门、空域申请主体、隔离空域的范围等加以明确,确保无人机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无人机监管的职责分工,严密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

对于管理处罚违规使用无人机的依据,梁志毅建议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他提出,应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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