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一则《关于征求对《关于修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 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
文件中提及,要对通用航空运营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飞行培训服务。拟取消现有甲乙丙丁分类,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项目 划分为“载客类”、“作业类”和“执照培训类”三类;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删除针对性不强的重复冗余条款等重要内容。以下为官方发布的具体内容: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落实国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系统修订通用航空法律规章,建设与通用航空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我司结合前期调研中收集到的行业意见,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拟对《通用航空 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修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1、对通用航空运营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飞行培训服务。拟取消现有甲乙丙丁分类,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项目 划分为“载客类”、“作业类”和“执照培训类”三类。同时,为区分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拟对“载客类”按照《安全生产法》 事故等级分为 3 人以下(不含)、3-9 人和 10-29 人三个等级,以 期适用不同的运行审定标准,从而对通用航空企业实施放管结合的分类管理。
2、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明确经营许可的监管边界。
3、根据不同经营类别,豁免部分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非载 客类许可准入门槛。
4、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改为长期有效,从而减少通航企业管理成本,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5、增加对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应用条款,实施联合惩戒。
6、将活动信息事前备案改为事后,解决通航企业事前备案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减少政企双方的重复劳动。同时,将经营信息报送方式由一对一地向相关管理局报送改为在线报送,运用信息手段降低差错率,提升管理效能。
7、增加诚信体系建设条款,根据企业诚信记录实施奖优罚劣 制度,对优质企业采取豁免年检及专项检查、上浮补贴标准,对 劣质企业采取增加年检及专项检查次数,下调补贴标准直至取消补贴。
8、删除针对性不强的重复冗余条款。
请各管理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研提意见,于 1 月 25 日前书面反馈。
联系人:唐赫
联系电话:64092821
运输司
2017年1月5日
附件
关于修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 xxx 局务会议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 规定》作出修订: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不含)的航空 器搭载乘客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按照航空器座位数,载客类经 营项目具体分为三类:
载客一类:10-29 座;
载客二类:3-9 座;
载客三类:3 座以下(不含)。
(二) 作业类 使用航空器进行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支援、空中广告等专业飞行活动。
(三)执照培训类 运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及商用驾驶员
执照培训。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
行。”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八条增加(十一)以上条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可部分豁免适用。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换发”,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 空经营活动”。
五、第十一条增加(五)纳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 的人员。
六、将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开展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 及时报送经营活动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 内注册的通航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出具检查意见和结 果。根据通航企业诚信记录考核结果,管理局可适度增减其年检 频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根据通航企业诚信记录考核结果,可 在原有补贴额度基础上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对年度检查结论为 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民航财政补贴和 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八、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