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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哪些标准才能拥有机长资格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686
核心提示: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负责人。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机组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通常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负责人。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机组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通常,机组又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飞行组,是指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职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第1.2.1条规定:“除非持有该航空器登记国或者任何其他缔约国签订的、由该航空器登记国认可的符合本附件的规格并与其事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乘务组,是指由飞行组成员以外在机舱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机组缺员的民用航空器,不得起飞。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其航空器遵守关 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并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由于机长的责任重大,必须赋予机长相应的权力.•具有高度权威,使航空器内全体人员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维持航空器内的严明纪律和正常秩序,以保障机长履行职责,果断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正确处置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全面地完成所肩负的任务。

《民用航空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 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7条第2款规定:“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 书中注明。”第51条规定:“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现行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就机长资格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机长只能由驾驶员担任,机长是“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飞行和安全的驾驶员”“每次飞行,(航空器)经营人应指定一名驾驶员担任机长。”年满60岁的驾驶员,不得担任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器机长。

另外还规定了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符合某些条件,如:
(1) 在90天内在某型飞机上至少作过3次起降,才能担任该型飞机的机长。
(2) 担任航路和航站飞行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对下列各项有足够的知识: ①熟悉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包括: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季节性气象情况; 气象、通信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设备和程序;搜寻和救援程序;沿航路有关导航设备。②飞越人口稠密地区和飞行量密集地区上空的飞行航径程序、障碍物、机场布局、灯光、进近助航设备和进场、离场、等待和仪表进近程序以及有关飞 行的最低标准。
(3) 在复杂情况下,机长应在有一名取得某一机场飞行资格的驾驶员为飞行组成员或者作为机舱观察员的陪同下,在航路上各该降落机场作过一次实际进近。
(4) 应在将要执行任务的航线或航段上作为机组的飞行组成员作过一次实际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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