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航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8月19日18时左右,海南三亚亚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BELL407GX/B-70CL直升机在执行飞行训练任务时,因疑似鸟击迫降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附近,构成一起紧急事件。事件发生后,海南三亚通航于8月20日07:40通过值班电话报告中南局,于8月23日17:33通过指定邮箱向中南局填报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以上事实有中南局调查报告、值班电话记录及邮箱收件记录为证。
中南局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四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