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飞快讯:4月1日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和《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3项通用航空类新规将正式实施。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2017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持续有效,直至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之日。
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
1月2日,中国民航局正式发布了国内首部《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MH/T1064.1~1064.7—2017)行业标准,并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共包含七部分:通用要求、巡检作业、激光扫描作业、带电作业、带电水冲洗作业、吊装组塔作业、展放导引绳作业。《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是由国网通航公司主导并与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联合编制的,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国内通航企业现场作业流程,提升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该《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243条(b)款修改为: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至少具有8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3)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第135.613条除外。
三、将第135.613条中“民航总局”修改为“原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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