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也叫航空管制,是世界各国为维持飞行秩序、防止航空器互撞和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而对其领空内的航空器飞行活动实施的强制性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控制。
实际上,飞行管制可以说是所有民航行为的基本原则,所有航空行为包括航空附属的地面设施、资源的管理、使用调度都须依照飞行管制的内容进行。飞行管制机构通常是防空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序的空中管制是保证所有旅客和空域安全的必要程序。
我国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要求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出于既促进通航发展、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明确了九种需要申请审批的飞行任务,主要涉及军方需要掌握控制的国境线、国家安全等问题,以免个人或企业行动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除了这些特殊情况需要审批外,其他普通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都不需要申请审批。
比如,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再如,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会得到优先保障。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