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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飞翔"的无人机,该限制在怎样的法律天空?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7  来源:网络  作者:天天飞通航  浏览次数:1492
核心提示:无人机很酷,但如果飞行太任性,后果很残酷。1月15日晚上6点半左右,微博认证为“民航自媒体”的ID“航空物语”转发了一则短短8秒的视频,内容为一架飞机正在降落的过程,画面非常清晰。这条微博立马引起关注,随后

无人机很酷,但如果飞行太任性,后果很残酷。
1月15日晚上6点半左右,微博认证为“民航自媒体”的ID“航空物语”转发了一则短短8秒的视频,内容为一架飞机正在降落的过程,画面非常清晰。
这条微博立马引起关注,随后“无人机黑飞”“影响航空安全”等问题被热议。根据“航空物语”的估计,无人机与民航飞机“也就距离百米”,它同时“建议警方介入调查”。

事件马上有了进展,浙江省公安厅16日对此通报称,“市民袁某使用型号为‘御’的大疆无人机。在距机场约8.5公里处升空拍摄日落。该无人机升空至高度450米,拍摄了多个空中画面,其中包含多架途经的民航客机,空中拍摄过程约10分钟。事后。袁某截取了8秒视频上传至飞友QQ群,并被网友转载。据查,袁某系业余飞行爱好者,无相关资质。”
考察浙江省公安厅的首次通报内容,其措辞较为谨慎,尤其是将其定性为“事件”而非“案件”,这说明他们暂时可能也拿不准,并不贸然下结论。
飞机在空中遭遇异物的后果不堪设想,有时候几只飞鸟的撞击就足以酿成致命事故。万幸,这起无人机对大飞机的拍摄活动并没有造成飞行事故,尤其是没有发生碰撞。
然而,这样的“所幸”,恰恰是提醒人们:滥用无人机和类似的飞行器,的确对公共安全已经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大疆是无人机领域的开拓者

近年来,无人机行业的创新十分活跃。技术壁垒的快速降低、人才的不断涌入以及生产规模的持续增加大大降低了无人机的制造成本,这使得原来主要以商用为目的的产品迅速进入民用领域。在有些地区,无人机甚至率先进入了“普及”的状态。
对于极客和充满好奇心的玩家来说,这显然是件好事。过去需要高、精、专设备才能实现的东西,现在能够轻而易举地以廉价的方式实现。然而,和大部分在使用时会与公共领域发生关系的产品一样,无人机的使用也面临着规范性的问题,即有关无人机的使用权限、安全等诸多问题。
对于所有出现的新鲜事物来说,任何的立法和执法都必须采用审慎的态度,无人机领域也是这样。规范的目的绝不是要禁止无人机使用,而是要引导其被合理的使用。否则,粗暴地禁止使用虽然能消除安全隐患,但同时也会抑制创新,而规范的意义在于平衡创新和安全,以及公共领域中各方人群的利益。
有的网民推测双方距离百米左右,并斥其“违法”。但这只是网民一厢情愿的情绪化看法。事实上,无人机监管和很多互联网的新兴领域一样,都存在一个法律缺位的问题。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颁布了一些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6年颁布过一个《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但这份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平衡了创新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这份文件的内容对无人机驾驶员的体检要求和航空知识要求颇为严格,规定驾驶员需要“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A.无人机型号;B.无人机类型;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对于大量用于消遣娱乐的消费级无人机使用者来说,这种要求就显得过高。这种使用要求,很可能就会压制无人机的使用范围,甚至使无人机市场逐渐萎缩,这便扼杀了创新。
无人机的监管需要在大量的实践中逐渐摸索法律边界,基于大量的用户使用样本和商业前景预判,慢慢找到立法根据。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很多技术的高速发展,是监管方很难在第一时间之内拿出管理方法的,这就要求双方的节制。应该认识到,法网过密容易伤害民权,也会挫伤经济发展的动能。

▲亚马逊在英国测试无人机快递
比如在美国,亚马逊高管就曾吐槽美国无人机法律,认为FAA(联邦航空局)的相关商用无人机法律已经对无人机快递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因为法律的因素,亚马逊不仅在时机上被人抢先一步,更是被迫逃离美国,在英国完成了自己快递无人机的首次商业化。
目前来说,中国虽然没有针对无人机的专门法,但其一旦侵犯隐私权、造成直接伤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然有法可依。
无人机的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数据显示,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各国无人机和遥控飞机与民航共发生了327起危险接近事件,其中28次导致航班为了避免与无人机相撞而改变航线。

▲遭无人机撞击的飞机机头
各国的反应不太一样,但有一些公理是值得遵守的,比如英国方面规定,无人机飞行必须远离民航客机、直升机和机场,除非获得航空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无人机不得进入机场的交通区域。
中国的无人机监管不妨在批判地借鉴各国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找到自己的尺度。但我认为在制定规范时,应该各方参与,既不能只由民航局定,也不能完全偏向无人机的开发机构及使用者。技术发展方应照顾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而监管方则应谨慎立法和执法,既不扼杀创新和技术进步,也不鼓励滥用技术。
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发展方也有义务对公共安全领域投入一定的关注乃至研发力量。大疆在事件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对这种高危使用行为进行责,确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正面反应。如果能够更加推进一步的话,例如,主动研发判别与其它飞行器的安全距离的装置?
这并非是对于企业的无理要求,而是对技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期许。
杭州这起无人机拍摄事件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很可能是一个导火索,拉响了加强无人机监管的警报,而监管的尺度也将烛照这个领域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该事件具备较高的标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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