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条处罚公示信息,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该处罚决定书于11月17日生效,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机场行李打包带每件12元
今日,记者看到了这则处罚决定书的公示内容,该处罚是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该单位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政府定价。此行为违反了《关于确定大连国际机场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发【2016】42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今日,记者查询《关于确定大连国际机场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相关内容,该批复于今年7月19日批复,在批复中,市物价局表示,经研究,本着规范经营、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确定大连国际机场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打包装带收费标准:12元/件(用打包机打三条带和提手),每增加一条包装带收费1元(需旅客自愿)。
缠绕膜收费标准:用缠膜机缠膜,20元/件(仅含包装膜),根据托运行李相关规定,旅客自愿选择。
其他打包物料收费标准:大塑料袋2元/个(用于套封需要防水的行李);其他包装物(纸板箱尺寸44x32x30cm、泡沫箱尺寸不大于48x3022cm)20元/个(免费用打包机打三条带和提手)。
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如继续收费,请提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处罚:未执行政府定价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于大连机场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治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以及《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一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一般处罚,无违法所得罚款20万—50万”
最终,市物价局于今年11月17日做出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