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门分工安排,工信部正在组织开展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识别规则的工作,这项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任务很艰巨,也充满了挑战。我们一直在探索,希望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迅速发展带来的颠覆性挑战,能够研究提出一套有效的、简便的、安全的,并且是经济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法。目前已有一些思路和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技术研究,我们还将继续与相关部门以及业界进行更广泛、更深入地探讨,并通过细致的试验验证,以形成完整的方案建议。同时期望得到国内外同行、诸位产业界、学术界同仁的支持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身份识别的问题,结合目前开展的工作,谈四个方面的体会和认识:
一、为什么要进行身份识别的理解,也就是说进行身份识别的必要性和目的。
让更多有人驾驶、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分享空域,让用户和消费者充分享受技术创新带来的便利、效率和新成果、新体验,也是我们空域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航空器一旦出现事故,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层面,监管机构必须能够确认责任归属,通过民事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维护参加活动的第三方,促进飞行安全水平提升,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有人驾驶航空器由于有驾驶员在航空器上,而且在全球建立了航空器国籍登记制度,容易锁定航空器的所有人、运营人和飞行机组人员,从而确定责任归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在航空器上,甚至航空器是完全自主飞行的,加上大部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身的财产价值并不是特别够,事故发生时如果没有一种简便易行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追溯到所有人、运营人或飞行机组成员,那么责任人很可能抛弃无人驾驶航空器以逃避责任。因此,确定并追踪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责任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管部门不仅仅是管理机构,同时更是服务机构,但是监管部门在提供管理服务,例如飞行情报、告警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也需要确定服务对象的合法性。知晓服务对象的特性和需求,只有建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识别体系,才能有效打击黑飞,准确服务合法飞行。所以确定责任和提供服务是监管机构建立身份识别的两个主要的原由。
二、关于对身份识别对象的考虑。
有两个方面我们在进行重点的研究:
第一,适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范围。按照修订后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要求,需要取得适航证较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有人驾驶航空器一样,作为航空器的一种,不仅要进行国籍登记,取得国籍登记证,而且还要随机携带国籍登记证,使用包括喷涂在内的适当方式,展示国籍和登记方式。但是小型的,尤其是25公斤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限于其尺寸、重量、形状和其他特征,并不完全适用于前述传统的措施,或者使用前述措施成本过高,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这些小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我们要建立一套创新的身份识别规则、技术体系。因此我们目前的工作重点以及今天讨论的身份识别主要针对的对象是25公斤以下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由于这类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在国内运行,通常情况下被携带到另一国进行飞行,因此可以研究允许各个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规则,同时尽可能协调各国家、地区的规则,以便利全还产业发展和行业应用。
第二,识别的身份信息内容。正如前面所讨论,识别的目的是确定责任和提供服务,因此同责任和服务相关的三方面的信息是身份识别的核心内容,一是航空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整机、飞控、发动机、螺旋桨和所需通讯性能;二是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信息;三是运营人的信息。
三、开展身份识别工作的原则。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识别的手段或技术方案目前尚未形成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作为国内开展具体工作的组织部门,我们非常希望业界能够提供大力的支持、更多地参与,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的突飞猛进,相对于政府而言,产业界更了解技术的现状和产业发展趋势,因此我们不仅希望更多地开展信息交流,更加欢迎研究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在选择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识别的技术解决方案时,我们将会考虑到如下原则:
1、开放
对各种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秉持开放的态度。
2、中立
基于监管需求,客观提出所需要的性能需求,不限定单一或固定类别的解决方案。凡是能够达到监管性能需要的解决方案,均可作为研究选择的对象。
3、兼容
各个不同的解决方案相互之间,单一解决方案和总的身份识别系统之间应具有兼容性。
4、可靠
将解决方案的安全可靠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确保信息的准确、可信,防止被不当地篡改。
5、合作
坚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吸收国际通行做法,以便利国际运行。
四、对实现身份识别的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理解。
若要完整地实现身份识别的目标,法律和标准是两个关键的抓手和措施,只有建立了明确、有效可行的身份识别规则,生产企业所有人和运营人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只有持续鼓励支持生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力量分工合作、共同开发,不但优化识别方案,建立工业标准,这样各个不同的身份识别方案之间,身份识别和当前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未来的无人交通管理系统才能更好兼容、互操作。
当然,实现上述目标也不能操之过急,在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可靠性尚待进一步论证阶段,建议在各个国家有组织地开展行业、地区试点,并在各国行业、地区试点基础上建立起经验分享机制,共同应对挑战,寻找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国际民航组织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体在不同场合一再鼓励产业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开展双向互动,今天的大会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希望各位产业界、学术界的同仁和国外的同行大家共同关心、思考和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识别工作,集思广益,为我们的工作提供建议和方案,积极参与规则、标准的研究制定,积极投身日后开展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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