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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域禁止无人机起降飞行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6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新闻  作者:许江威  浏览次数:1494
核心提示:天天飞快讯:为保障中秋国庆两节及第二十二届世界航线发展大会期间成都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9月14日,成都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中秋国庆两节及第二十二届世界航线发展大会期间,成都十二区五市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临时空中限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天天飞快讯:为保障中秋国庆两节及第二十二届世界航线发展大会期间成都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9月14日,成都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中秋国庆两节及第二十二届世界航线发展大会期间,成都十二区五市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临时空中限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12区5市5县行政区域范围都禁飞
十二区五市五县行政区域范围是N31°26′23″E103°58′43″、N30°42′16″E104°53′48″、N30°07′31″E104°40′32″、N30°02′39″E103°49′58″、N30°03′42″E103°24′33″、N30°15′13″E103°00′33″、N30°42′38″E103°02′18″、N31°26′23″E103°58′43″连线之空间范围。
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配合民航、体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2016年9月15日0时施行,2016年10月7日24时后自行失效。
早前报道
常规禁飞:成都主城区禁飞无人机
9月1日,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即日起,双流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经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许可,将禁止放飞无人机。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具体包括下列行政区域:成都市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温江区、郫县、新津县,眉山市彭山县。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公安机关鼓励市民对积极举报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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