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产业垂直交易平台
直升机  飞机  无人机  通航  公务机  天天飞  航空  EAA  空姐  直升机、私照、商照 
 
当前位置: 首页 » 航空资讯 » 航空新闻 » 且行且珍惜:通航公司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且行且珍惜:通航公司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6  来源:天天飞  作者:Allen  浏览次数:1446
核心提示:自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后,我国迎来了通用航空业的投资热潮。

自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后,我国迎来了通用航空业的投资热潮。其中,一些实业家以国家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为契机,投资通用航空业,以长远发展为目标;一些投资者以短期获利为目的,欲通过政策利好,获取一定的资源,或者有一定投资回报后撤离。无论基于何目的和原因,全国各地的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产业园和通用航空企业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5年底,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

近年来,由于经营以及其它原因,媒体不断曝出通用航空公司拖欠包括飞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的情况。例如,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自2014年6月份起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达十多个月,导致其员工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另据相关报道,通用航空企业拖欠公司员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业内曾出现“能发得出工资的企业就是好企业”的经营困局。该现象的出现折射出通用航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困境。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所成立的通用航空公司,公司成立后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通用航空公司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后,应按照国家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

何谓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何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故拖欠”工资?何种情况下可以延迟支付工资?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公司如何才能有效防控拖欠工资产生的法律风险?现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但是劳动者享有该权利的前提是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就通用航空公司而言,员工在依法履行了劳动义务后,公司应根据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那么,何谓“无故拖欠”?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解释,“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规定的付薪时间”,是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通用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其劳动法律义务,按照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三、可以迟延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并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规定主要是考虑若用人单位本身并不存在故意不予支付工资的恶意,而是因为客观情况或其它原因无法支付工资时的责任免除。那么,何谓正当理由呢?该规定对正当理由的情形进行了列举:(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四、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显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规定所述赔偿金具有强制性。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规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负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若通用航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通用航空公司首先应履行依法向其员工支付所拖欠工资的法律义务,并可能存在要求支付赔偿金;若员工因此与通用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应依法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构成刑事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

所谓法律风险“防控”,即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对于拖欠工资而言,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措施即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发放,这是众人皆知的道理。另对于在法律实践操作中提出如下建议:(1)工资发放日期的控制。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在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并无规定固定日为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而是规定在每个月的某日之前,这种做法为公司支付工资预留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每月发放一次的法律要求;(2)出现延迟支付理由时应履行法定程序。上文提到,在某些客观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但理由应充足。为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履行一定的民主告知程序,比如征求工会对此的意见,向员工履行告知程序。在上述法定理由消失后的合理期间内,应及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为本网站原创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转载文章已注明出处,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转载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同类航空资讯:   通航公司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航空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天天飞 | 联系我们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与商标说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粤ICP备1606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