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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3月13日,天津禁飞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

全部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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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国“两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国“两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0时起至3月13日24时止,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穿越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体育、娱乐、广告性起降、飞行和对空射击(不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施放气球等活动。在此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市场监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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