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重庆渝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华东局认为,渝鹰通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渝鹰通航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并处罚款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