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标题:水平安定面-升降舵组件-检查
二、适用范围:
本紧急指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所有制造序列号的A109S、AW109SP系列直升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直升机,无论本适航指令所要求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和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的直升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到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直升机所有人/营运人采用的等效方法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B段的要求获得批准。其方法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阐述的不安全状态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消除,其要求中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三.参考文件:
1.EASA AD 2017-0085-E2017年05月12日
2.Leonardo S.p.A.Helicopters SB 109S-076原版及批准的后续版本
3.Leonardo S.p.A.Helicopters SB 109SP-113原版及批准的后续版本
四.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疲劳裂纹导致升降舵失效,进而可能造成直升机失控,要求完成下述工作,事先已完成者除外:
A、要求的措施和符合性时间:
注2:本指令中,根据直升机型号的适用性,SB 109S-076和SB109SP-113统称为“适用的SB”。
注3:本指令中,件号(P/N)为109-0200-02-601(LH),P/N 109-0200-02-801(LH),P/N109-0200-02-602(RH),P/N109-0200-02-802(RH),P/N109-0200-02-803(LH)和P/N109-0200-02-804(RH)的升降舵组件统称为“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
注4:就本指令而言,第1组直升机是指安装了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参见本指令注3)的直升机。第2组直升机是指未安装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的直升机。
检查:
(1)对于第1组直升机:按照适用的SB指南的要求,自本指令生效日期后的下次飞行前,或者在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参见本指令注3)自首次安装在一架直升机上超过400飞行小时(FH)之前,以后到者为准,对每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完成一次目视检查或液体渗透检查(liquid penetrant)。
重复检查:
(2)对于第1组直升机:按照适用的SB指南的要求,在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自首次安装在一架直升机上超过400飞行小时(FH)前,或者在本指令生效日期之后的10个飞行小时(FH)内,以后到者为准,并且此后,以不超过25个飞行小时(FH)为时间间隔,对每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完成一次内窥镜检查(参见本指令注5)。
注5:按照适用的SB指南的要求,为了能够在一架直升机上完成首次内窥镜检查,需要钻出检查孔。
纠正措施:
(3)根据适用性,如果在本指令A(1)或A(2)段要求的任何检查中发现升降舵组件裂纹,在下次飞行前,按照适用的SB指南的要求更换一个可用的升降舵组件,或者联系Leonardo公司获取经批准的修理指南并按相关要求完成该指南。
认可:
(4)按照适用的SB指南的要求对一架直升机上的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完成一次内窥镜检查,可以认为其符合本指令A(1)段要求的对该架直升机上该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进行目视检查或液体渗透(liquid penetrant)检查要求。
终止措施:
(5)按照本指令A(3)段的要求,在一架直升机上使用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替换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或者完成一次修理,并不能构成本指令A(2)段所要求的对该直升机重复检查的终止措施。
零部件的安装:
(6)对于第1组和第2组直升机: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在一个受影响的升降舵组件已按照本指令要求进行了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允许该升降舵组件安装到一架直升机上。
B、等效替代方法
(1)完成本适航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者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
(2)在使用任何经批准的替代方法之前,通知有关飞行标准部门的主管监察员。
五.生效日期:2017年05月16日
六.颁发日期:2017年05月16日
七.联系人:王伟建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010-64595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