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中国要求
2) 双边适航协议(BAA)
3) 中国专用条件(FAA-AC21-2 Appendix2)
4) 了解航空器构型
5) 检查航空器和相关记录
6) 颁发出口适航证
从美方合法出口到中国的航空器,无型号、类别限制;
1) 每一架出口航空器都需随机带有出口适航证以表明满足CAAC批准的型号设计;
2)任何与CAAC批准的型号设计不符的情况都需注明并解决;
3)需按CAAR21.56的规定进行标识、标记。
2. 进口的新航空器要获取中国适航证,需具备哪些材料?
1) FAA Form 8130-4(在出口适航批准证上标明,该产品符合CAAC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航空器注册状态/历史说明(如适用)
3)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清单
4) 若与CAAC批准的型号存在设计差异,需说明
5) 飞机构型文件以说明客户选装、座位构型等情况(飞行员,机组成员,乘客以及特殊安排)
6)适用的FAA适航指令(AD)清单
a) 符合性申明
b) 重复性工作要求
7) 产品的试飞报告(仅适用于新飞机),如有
8)重要的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报告复印件(仅适用于新飞机),如有
9) 最新的载重平衡报告
10) 噪声合格证明复印件
11) 最新的罗盘系统测试及校罗盘记录
12) 服务通告清单
13)设备清单(型号设计)
14) 持续适航文件/制造商的维修手册
15)列出所有时寿件项目
16) 应急和救生设备清单(运行要求)
3. 进口的二手航空器要获取中国适航证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具备哪些材料?
1) 航空器在美的完整注册记录(如有)
2) 当前持有的,由FAA颁发的标准适航证如适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部件、设备的历史维修记录、飞行记录本(履历本),或其它等效信息包括:
a)由飞机强制性寿命限制所决定的起降及加压循环数
b) 以前进行维修所依据的维修方案,包括已完成和今后的检查情况。
c)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设备中所有时控件的飞行时间(时控件的原始适航标签应包含在维修记录中)任何有翻修期限要求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设备中部件的飞行时间
d) 主要结构部件(如机翼,尾翼、直升机旋翼或传动部件等)改变的详细记录,以及拆换件记录
e) 重大结构修理(包括自然损伤)的相关细节
3) 所有必需的标记标语牌,必须使用中文或双语
1. 干租:
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航空器注册国的法人。
2. 湿租:
湿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经批准的航空运营人或已建立等同或类似于CCAR-121法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已批准的商业航空运营人。湿租的航空器的注册国应当是批准出租人的民航当局所在国。
3. 出租的航空器:
经过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经过型号审定,并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
装于航空器上的设备也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或认可。
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当局有关法规要求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且符合下列限制:
(1)航空器没有经过破坏性试验飞行;
(2)航空器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
(3)航空器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
(4)航空器没有非航空营运人营运的历史;
4. 国籍登记
干租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的国籍登记。如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国的国籍登记,应当在原注册国注销其国籍登记。
5. 适航证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注册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
承租人应当承担航空器的适航性和符合相关规章有关运行要求的责任。
6. 无线电台执照
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7. 运行规范
应当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国批准的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
8. 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
出租人对于湿租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高于相关规则的要求。
承租人承担航空器的维修工作时,承租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应包括按照出租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安排和实施维修工作的程序等内容。
湿租航空器的任何合格证件发生变化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租人。任何证件的失效都将视为湿租的终止。
9. 特别说明:
中国航空营运人干租引进航空器的退租问题,由于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而中国的持续适航管理法规一般应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但其他成员国亦有权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请航空营运人在签订协议前注意了解;对于出租人提出的超出中国持续适航管理法规要求的内容,仅视为商业要求。
10. 干租引进的航空器的检查:
在认可租赁协议技术条款后,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按照AC-121-52对引进的航空器进行检查,并批准引进和投入运行。
11. 湿租引进的航空器:
在认可租赁协议技术条款后,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按照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在确认其符合性并满足其它的有关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其加入运行规范的方式批准其投入运行。
12. 租赁引进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检查
干租:年度适航性检查
湿租: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将结合对航空营运人的持续监督对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规定与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13. 临时租用航空器
航空营运人由于紧急情况和不可预见原因急需租用航空器时,在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租用,但必须立即通知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1) 出租人是CCAR-121部的合格证持有人;
(2) 承租的期限不超过5个连续日历日。
基本原则:
(1)是列入运行规范的航空器;
(2)承租方计划的运行范围和种类
(3)在承租方的计划运行地点的维修应获得CCAR-145部批准
(4)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的规定和程序
(5)签订正式的航空器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