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资源网2019年4月22日消息:近日,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包机运营安全规范》。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技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秉玺、商可佳、熊奎,严风硕、唐赫、王鹏、吉文华、牛夏蕾。
通用航空包机运营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基本要求、飞行组织与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其他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开展载客短途运输、货邮短途运输(不含危险品运输)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3010.15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T6005民用航空器加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charter flight with genernl aviation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共的载客及货邮短途运输服务。
3.2
机组资源管理 crew resource management
机组有效地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信息、设备以及人力资源)识别、应对威胁,预防、觉察、改正差错,识别、处置非预期的航空器状态,以达到安全、高效飞行目的的过程。
3.3
包机方 charter party
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通用航空载客及货邮短途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3.4
运控员 operational controller
负责组织、安排、保障航空器飞行与运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3.5
值勤期 duty period
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注:在一个执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内。
4 基本要求
4.1运营商
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运营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载人类或载货类的经营运行许可,并具有相应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
b)通过运行合格审定;
c)正式运营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前1年内未发生因人为原因导致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d)具备充分的责任赔偿能力,可切实保障旅客、地面第三人等的合法权益。
4.2 人员
4.2.1 资格资质
4.2.1.1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具备所驾驶的航空器要求的资质。
4.2.1.2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按照要求需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具备其所驾驶的航空器要求的资质。
4.2.1.3航空器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和类别的航空器维修执照或资格证书。
4.2.1.4航空器勤务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并应通过相应的工作培训。
4.2.1.5航空器加油员应符合MH/T6005的相关资质能力要求。
4.2.1.6加油车驾驶员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4.2.2 工作职责
4.2.2.1机长负责航空器飞行前检查、飞行中操作和紧急处置、飞行后安全报告、飞行记录登记、航空器配载、舱单制作等航空器安全运行工作。
4.2.2.2副驾驶协助机长实施安全飞行。
4.2.2.3运控员负责飞行计划申报、信息备案、天气演变趋势和航空器飞行监控等飞行运行管理工作。
4.2.2.4航空器维护人员负责航空器的维护、放行、停场交接等工作。
4.2.2.5勤务人员按MH/T3010.15的要求进行航空器地面供电、地面供气和加水操作,并负责航空器加(放)燃油、航空器客舱和航空器的清洁、行李装卸以及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等保障服务工作。
4.2.2.6客舱乘务员负责客舱服务、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理程序实施等工作。
4.2.2.7航空器加油员负责油品质量检查与监控、加油设备检测与维护、加(抽)油作业等工作。
4.2.2.8机场地面服务人员负责现场旅客值机与安检,或者装载货物的安检,为旅客提供上下机指引、行李或货物装卸等服务。
4.2.3 其他
4.2.3.1机组宜开展机组资源管理培训。
4.2.3.2机组应热悉飞行区域、机场位置、气象特征、地形和障碍物类型、最低安全飞行高度、通信程序等信息。
4.2.3.3机组成员身体状况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4.3 设备与设施
4.3.1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航空器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取得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许可证和按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并处于适航状态。
4.3.2运营商应根据载客或货物运输情况,选择合适的航空器机型,确保该机型的适航性、运载能力符合预定用途。
4.3.3航空器上应安装满足CTSO-74C(C模式)或CTSO-C112(S模式)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的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
4.3.4航空器应配备合适的通信、导航设备,保证在整个航线都具备地空双向无线电通信能力和导航定位功能。
4.3.5安装在航空器上的应急定位发射机的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3.6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航空器与地面调度系统的无线通信频道应经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4.3.7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应安装经批准的旅客广播系统和机组内话系统,分别用于为驾驶舱和客舱提供广播语音及机组内成员之间的通信畅通。
4.3.8涡喷航空器或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应在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配备经批准的肩带。
4.3.9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瓶供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灭火剂的型号和数量应适于可能发生的火情种类。
4.3.10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19座(不含)以上的航空器,应装备经批准的急救箱,并易于客舱乘务员取用,急教箱装有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1应确保航空器上不会使用影响航空器通信和导航系统正常工作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4.3.12安装在航空器上的仪表和设备应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13机场应按民用航空气象设备配备的规定,配置相应的气象设备,且气象设备应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的技术要求,用于保障整个飞行过程。
4.3.14机场应配置符合MH/T6005要求的加油车。
4.4 机场
4.4.1用于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起降地带,跑道或起降地带的物理条件应满足航空器正常起飞和着陆要求。
4.4.2用于直升机实施起降的机场,应考虑起降区域运行环境条件,运行环境条件应满足直升机正常起飞和着陆要求。
4.4.3用于水上起降的机场应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要求。
4.4.4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应按MH5001的相关规定,设置障碍指示灯和标志。
4.5 环境与气象
4.5.1飞行前,机组成员应了解航路及机场周边障碍物情况。
4.5.2飞行空域的天气条件应满足当日飞行运行气象要求。
4.6 人员预防疲劳措施
4.6.1运营商应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疲劳控制制度,并对机组成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进行规定。
4.6.2运营商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保证每一名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连续7d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40h:
b)任何一个日历月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00h,且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超过270h;
c)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000h。
4.6.3运营商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保证每一名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连续7d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40h;
b)任何一个日历月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20h;
c)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3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