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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至26日 青岛禁飞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发布时间:2019-04-20        浏览次数:302        返回列表

记者从青岛市公安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6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如发现有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据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