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发布《关于调整民航支线机型的通知》(民航规〔2019〕16号)。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民航支线机型的通知(民航规〔2019〕16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中国航信,民航局清算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民航支线机型的通知》(民航规〔2019〕16号),现将支线机型调整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适用支线飞机按民航规〔2019〕16号公布的机型范围执行。旅客于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购买支线飞机执飞航班的机票,免缴民航发展基金,已缴纳的旅客可向航空公司申请全额退还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
二、各航空公司应区分机票销售渠道(直销和代理)制定代收旅客民航发展基金退还的具体流程,并在公司官网上公布。清退工作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
三、民航局清算中心应切实做好支线机型调整后民航发展基金清算工作,各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