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1、支持自贸区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升级,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探索创新。
2、支持自贸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承诺审批制,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新模式。
3、支持自贸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自贸区委托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推动在项目准入阶段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4、支持自贸区建设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对入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对落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创业企业给予租房、水电、网络、购房等补贴。
5、支持自贸区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领域产业等专项债券。
6、支持省相关产业基金及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7、支持自贸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费、省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自贸区内PPP项目予以重点考虑,积极支持自贸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
8、支持自贸区武汉片区加大“东湖陆港”口岸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打造“国际虚拟物流港”。支持武汉市加快中欧班列节点城市建设,并加强与湖北自贸区襄阳、宜昌片区的合作,提升物流辐射和服务能力。
9、支持自贸区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智能制造发展高地。
10、支持自贸区优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鼓励各类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在自贸区规范发展,并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和信用产品,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11、支持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实行属地备案。
12、进一步完善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将省级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13、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14、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15、将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或投资总额2亿及以上、15亿以下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