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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福利|民航局拟降低II级体检部分疾病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239        返回列表

6月2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对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助力通航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着重解决通航监管专项督查提出有关问题,民航局飞标司组织专家对《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等各单位在民航局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或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首页下载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表,并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电子邮件反馈民航局飞标司。


意见征集邮箱:amd@caac.gov.cn


联系人:郭伟龙 010—64092481


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制定本咨询通告。


1.2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工作。



2 一般条件


2.1 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2 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3 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2.5 肿瘤


2.5.1 恶性肿瘤临床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5.2 无明显症状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2.6 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精神疾病的鉴定


3.1 下列精神障碍的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酒精滥用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5)心境(情感性)障碍;


(6)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7)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8)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9)精神发育迟缓;


(10)心理发育障碍;


(11)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2)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 急性感染、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如原发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3.3 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4 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 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2 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原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 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12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 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5 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24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 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无症状、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7 帕金森病,无需药物控制、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8 蛛网膜下腔出血应鉴定为不合格。


4.9 颅脑损伤的鉴定


4.9.1 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9.2 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3 轻度颅脑损伤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 颅脑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 脊髓良性肿瘤治愈后,观察至少1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2 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既往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史;


b)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c)动态脑电图异常;


d)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e)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f)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


4.13 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5 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1 高血压病,收缩压(SBP)持续>160mmHg或舒张压(DBP)持续>95mmHg,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使用药物控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或β受体阻滞剂;


b)首次或更换使用(含调整剂量)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少2周,SBP持续控制在≤160mmHg,且DBP持续控制在≤95mmHg,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心、脑或肾等重要器官并发症。


5.2 SBP<90mmHg或(和)DBP<60mmHg,无自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5.3 冠心病治疗后,无症状、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4 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5.5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6 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7 心律失常的鉴定


(1)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应鉴定为不合格。


(3)期前收缩、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左后分支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二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无临床症状、排除器质性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4)阵发性室上速、期前收缩射频消融术后,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动态心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房颤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3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8 心肌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血流动力学异常、无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9 心肌炎临床治愈后,心功能良好、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10 无症状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可鉴定为合格。



6 胸部、呼吸系统疾病的鉴定


6.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明显症状、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2 无需药物治疗的支气管哮喘,处于临床缓解期、达到控制分级水平、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6.3 肺血栓栓塞症临床治愈后,停用抗凝药物、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肺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6.4 无症状的胸廓畸形变,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5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不合格。自发性气胸治愈后,临床症状消失、肺组织扩张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7 腹部、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


7.1 代偿期肝硬化,无明显症状、病情稳定、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2 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3 无明显症状的胆囊息肉、慢性胆囊炎、胃食管反流病或慢性胃炎,可鉴定为合格。


7.4 胰腺炎、炎症性肠病治疗后,症状缓解、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5 无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6 疝气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