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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改革与通用航空政策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893        返回列表

我国的“低空开放”,也就是国家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一直以来是大众所关注的一个焦点。所谓低空空域开放,就是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动的封锁、禁令、限制等。


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这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拉开了充分开发低空资源、促进通航发展的序幕。



文件明确改革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点,即2011年前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第二个阶段是推广,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推广试点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第三个阶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学的空管理论体系、法规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低空空域资源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


自《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空管系统综合各类航空用户需求,充分考虑地域因素和通航飞行特点,不断深化改革试点,初步探索形成一整套新的低空空域管理模式和制度机制。


我国已确定将《航空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从法律层面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国家意志加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空域分类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性问题。随着《航空法》的加快制定,在开放1000米以下空域的基础上,3000米空域有望在一些空域不是很繁忙和军管冲突不严重的区域先行低空开放。这将加速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并带动通航制造、空管、运营、维修、培训等各环节发展,相关产业链公司也有望直接受益。同时,《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空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制定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外,《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规定》、《目视飞行航空地图管理规定》等法规草案也在讨论中。这些都对通用航空的飞行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保障和依据。


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一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通用航空需求不断增加,关于开放低空领域及推动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也持续出台。


2003年,5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条例对于通用航空涵盖范围、飞行空域使用审批和管理权限、时间做出了规定,提出把空域当成国家资源来开发利用,提出“临时空域”概念。


2008年,10月研究通过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申报审核规定》。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中国准备用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此举被业内解读为通航飞行管制松绑的政策信号,对从事通航业务和飞行员培训的机构形成长期利好。

2011年,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正式出台。规划首次提出“全面建设民航强国”的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指出,到“十二五”末,我国通用航空机队规模将超过2000架,较“十一五”末至少增长98%。


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通用航空要实现规模化发展,并提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的要求,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3年,通航领域动作更为频频。8月,工信部出台《民用航空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积极发展通用航空产业;10月中旬,民航局成立通用航空产业领导小组,颁布《促进公务航空发展意见》;11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对我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权限、申请与审批要求与时限、机场、航空情报使用以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所需设备做出具体规定,是我国自2010年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来又一通用航空领域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