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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一女子广场上被玩具电动车撞倒致残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367        返回列表

近日,记者从泾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一起因在广场活动不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这起案件中,一位在广场锻炼的阿姨被同在广场上玩耍的孩子驾驶玩具电动车撞倒,并构成伤残。

泾县居民刘阿姨只要不下雨都喜欢在晚饭后到周边的广场、公园等地锻炼。在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刘阿姨晚饭后来到了泾县红星广场花坛附近锻炼,没想到却被居民王某某的儿子和侄女所驾驶的玩具电动车撞倒在地,随后刘阿姨被送往泾县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刘阿姨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后来安徽某司法鉴定管中心鉴定,刘阿姨左胫骨平台骨折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玩具电动车是王某某当晚在从事玩具电动车出租经营业务的曹某处租赁。刘阿姨将王某某、曹某一并诉至泾县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同时在锻炼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文明锻炼,防止“伤人又害己”的事情发生。(吕玮如 记者 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