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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无人机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2064        返回列表

7月13日湘潭在线《小伙玩滑翔伞不幸落入半山腰后 湘潭开出首张罚单》的报道发出后,引发湘潭市无人机飞行爱好者广泛关注。7月3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了解到,我省最新出台了明确规定,让无人机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无人机实名登记的要求,并规定了无人机限制飞行的范围以及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则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未粘贴登记标志的,不得使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批准闯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重点目标等空域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无人机管理的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经营者未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单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未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或者未在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