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海洋和航运大国,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加入或接受的有关水上安全和救助国际公约或议定书有34个,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水上航行的国际国内船舶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保护海洋环境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贯彻落实“海洋更清洁、航运更安全”的宗旨是国家赋予海事机构的职责。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交通流量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对海事巡航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赋予了新的内涵,促使海事监管从近岸向海区延伸,从静态监管为主逐步走向动静结合的监管模式转变。而海事巡航是海事管理部门实施水上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担负着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所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污染的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以及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安全等任务。目前我国通航水域大部分采用巡逻船和VTS、AIS、CCTV等监管系统配合的模式进行巡航监管,受巡逻船客观条件的限制,利用巡逻 船开展巡航存在视程短,反应慢,难以把握整体态势,对违法船舶无法进行持续的跟踪,对一些违章行为无法进行取证和处理;VTS是通过雷达波的形式工作,具有对大型船舶的监管能力,但对小型船舶的监测能力和监管能力有限,而且对港口、码头等现场难以涉及,并且获得的信息不是直观图像,因此VTS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AIS系统是将GPS接收提供的精确位置数据和船舶导航数据通过VHF自动播发的新系统,但AIS目前在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没有强制安装,但是小型船舶是事故多发的源头,AIS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CCTV只能是定点区域的监视,延伸性不够,以上这些手段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海事管理的能力。近年来,海事系统通过采购海事专用直升机和租用固定翼飞机等方式进行空中巡航与其他手段结合的立体巡航监管模式的尝试。空中巡航具有“站得高,看得远”的优势,容易把握整体态势,在船舶的动态管理、防污染监视以及控制船舶密度等方面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应当逐步成为海事
现场监管与救助指挥的一种重要手段。先进、长效、集约的水上安全立体监管模式的建立,水上安全管理装备与实际需求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我国水上安全和救助能力,促进水上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显得非常必要,十分迫切。近年来,国内外无人机应用于军事和民用的领域越来越广阔,美 日等发达国家将无人机应用于海事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同时国内无人机设计、制造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无人机具有成本低、机动灵活、安全风险小、效能高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