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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在北京等12省份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330        返回列表

为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

航空医疗救护如同“空中救护车”,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一边实施急救、一边转运伤患,从而提升伤病员的存活率。然而,航空医疗救护极具特殊性和专业性,在救援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亟须探索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航空医疗救护标准和规范。

根据两部门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与医疗转运两部分内容,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等12个省(市)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试点自方案印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在航空医疗救护过程中,各单位间建立完善、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和标准,是提升救治效率的关键。方案提出,各地民航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方案还强调,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各试点医疗机构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方案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种及数量给出了推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