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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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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06-0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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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项目的审批要涉及军方、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流程多、时间长、程序严格。通用机场前期工作流程包括:场址由军方核准后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初步设计由民航华北局或地方政府审批。军方程序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空军司令部文件的要求,由地区空军司令部提出新建通用机场场址初审意见报空军司令部审查后报总参谋部审批;民航程序是:依据《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的要求,场址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审批,初步设计由民航华北局或地方政府审批;地方程序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4】139号)中:“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规定,此类项目可行性研究(代立项)报告由自治区发改委初审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通用机场项目军方程序履行完成后,才能开始履行民航程序和地方政府审批程序。


(一)编制选址报告

拟建通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地区空军司令部充分沟通后,委托具有相应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新建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在编制这个报告时,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是通用机场场址要尽可能靠近现有城镇,充分利用已有公共设施,减少建设投资和运营维护投资。

(二)军方核准场址

通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完成或形成初步意见后,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与所在军区空军司令部沟通后,逐级将申请核准通用机场场址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审核同意后行文函商场址所在军区空军司令部申请核准,同时抄送总参谋部、空军司令部;军区空军司令部复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场址,作为建设项目审批依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以下事项:

盟市上报自治区政府文件至少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通用机场所在旗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通用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用机场的发展定位;通用机场场址踏勘情况;通用机场标准及规模(包括机场等级、机场功能、飞行机型、规划航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自治区出文速度,我们建议拟建通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准备逐级上报申请核准通用机场场址文件前,需提前与自治区民航办进行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上报文件。在办理中需要注意,地区军区空军只受理自治区政府出函办理场址事项,并且场址审核必须是“一事一文”,不允许集中报批。

(三)机场场址审查

经机场所在地的盟市人民政府征求自治区发改委意见后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及选址报告一式六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选址报告评估报告、军区空军及以上军事机关对该场址的书面认可意见后20日内出具场址审查意见。

(四)审核可研报告

项目所属盟市(或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改委或自治区有关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并附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场址审查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表、自治区住建厅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依据环境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由相应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所属盟市政府授权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单位自筹资金的承诺文件共10个前置审批文件(含电子版)办理备齐后,自治区发改委启动审批流程,尽快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代拟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审查初步设计

由具有相应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估报告后20日内,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审批;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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