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律和标准研究所所长、国家空管法规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浩介绍,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大大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但有九种情况必须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比如,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再如,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刘浩说,限定“九种情况”提示我们,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必须系统、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不能“断章取义”打折扣。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所有审批,都会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其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更会得到优先保障。
刘浩介绍,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实施飞行要依照法规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进科强调,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