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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次数:530        返回列表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3年11月6日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1]  。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泛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中国的通用航空业经历了四个阶段:初创期(1951-1960);停滞期(1961-1977);恢复期(1978-1999)和发展期(2000-至今)。
2000年以来,通用航空业的发展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较密集出台,逐步形成了较良好的政策氛围。在这种背景下,通用航空业得以稳定较快发展。从飞行量看,2012年,通用航空飞行总量为51.7万小时,为2000年的10.6倍。从飞机数量看,2012年通用航空飞机总数量为1320架,是2000年的4.4倍。
截至2012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146家,其中,华北地区41家,中南地区27家,华东地区29家,东北地区16家,西南地区16家,西北地区11家,新疆地区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