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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6        浏览次数:303        返回列表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重庆石油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25元,即由每吨7415元调整为729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20元,即由每吨6445元调整为632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5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请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