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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282        返回列表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重庆石油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25元,即由每吨7430元调整为7305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25元,即由每吨6465元调整为6340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5年11月4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请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