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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305        返回列表

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

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泉政办〔201736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发展,充分发挥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全面推进颍泉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基金引导类、风险补偿类、股权债权投资类。

    2.在本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颍泉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创业就业的个人,均属于本专项扶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完成注册并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首次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办法由区科技部门另行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区创办企业,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资金补助,并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5.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所或企业在我区创办的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经科技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并给予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40%,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扶持3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6.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经科技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的4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扶持3年;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区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迁入我区的,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10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型中介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和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在市年度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区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

    9.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并对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补。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市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5万元及以上)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对购置单台研发仪器设备价值5-10万元的,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支出额的18%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1.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技术创新绩效明显,产权明晰、具有一定规模、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平台、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财税政策等方面重点扶持。对进入市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区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

    13.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实现产业化,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本区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当于本区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70%奖励。

    14.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5年所缴本区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15.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1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的份额予以兑现。

    16.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比例不低于50%

    17.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研究团队,给予1:1的配套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18.建立普惠制的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初始规模1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区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19.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成立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投入力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当年担保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

    20.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持,争取在颍泉设立科技银行。对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科技金融机构,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2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专利评估、信用评级等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

    21.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22.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五)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23.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相应层次人才,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对我区引进或培育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80万元补助;引进人才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才的,给予50万元补助;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人才及相应层次的人才,给予30万元补助。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4.对在我区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其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需注册成立3年以内,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产品形成销售收入,并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区政府每年审核支持10个左右区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与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区政府通过指定平台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对符合条件的区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积极争取省、市扶持资金。   

25.对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00万元的,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年薪的一定比例奖补用人单位。其中对我区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管理)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三年按照企业支付薪酬1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创新技术发展

    26.立足构建创新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智能制造、新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重大科技专项支持50-10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对区内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按要求比例予以足额配套。

27.加快培育壮大自主品牌,对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国家重点新产品排序分档给予补助,排序前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每个产品分别补助研发经费20万元、5万元。

28.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的20%,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

   (七)提升知识产权效能

29.加大专利创造支持力度,对颍泉区域范围内的专利申请予以资助,凡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申请人补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500元。对新受理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前期费用1万元,获得授权后再奖励2万元;每件国际发明专利最多在两个国家申报资助。纸质申报的专利不享受前期费用资助。   

3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评估、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1.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对在我区新增备案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含5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按专利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附则

    32.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3.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对比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由区财政兑现支持资金。

    34.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5.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6.本政策自201711日起试行。

    37.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