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风险补偿类。
2.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3.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阜阳市2017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计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有序向市域内经济开发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
4.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开工后18个月内竣工,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实际完成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6.支持规下企业发展。凡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其当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利润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再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8.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阜阳市2017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技改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第1年100%、第2年60%、第3年40%的比例等额奖补。
9.支持首台(套)装备购置。对引进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首台(套)购价的3%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四基”发展。对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最新发布的《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 “四基” 领域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
(五)支持标准化体系建设
12.支持标准制定。对当年主持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学术交流。对当年承担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当年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标准化建设。对当年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3A级、2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对当年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证书创建。对当年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5000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企业质量管理创新
18.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补。
19.支持名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20.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21.支持商标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七)支持企业提质降耗
2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阜阳市2017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导向计划表》节能减排项目,经完工验收合格后,按新购置节能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的5%给予奖补,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支持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建设。对重点用能企业经验收合格的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奖补,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奖补50万元,二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奖补20万元、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奖补10万元。
(八)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24.支持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证的国家级两化融合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
25.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26.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50万元奖补。
27.支持信息消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奖补。
(九)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28.各县(市、区)当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每增加一户挂牌企业,给予县(市、区)政府50万元和20万元奖补,由县市区兑现给挂牌企业。各县(市、区)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每增加一户上市企业,给予县(市、区)政府100万元奖补;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市级奖补和本级资金,用于对上市(挂牌)企业的奖补。
29.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且注册地在阜阳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比照执行。
(十)支持示范基地平台建设
3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30万元奖补。
(十一)支持建筑业发展
31.支持建筑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32.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33.支持建筑企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对市外具有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补。
34.支持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补。
35.支持新型建筑业发展。对新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
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配式建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补。对新建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补;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建、改建绿色环保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十二)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36.按照《阜阳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安排阜阳市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37.设立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池,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改善资金周转状况。
三、附则
38.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4月3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上向社会公布。
39.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兑现支持资金。
40.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和县级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1.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4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43.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风险补偿类。
2.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和外经贸企业、组织及个人,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保险业
3.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基金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上(其中,基金首期到位市外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以下奖补:
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企业项目,每年按该项目实现利润的2%予以奖补。
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按房屋租金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达到基金规模50%的,按照超出部分的1%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银行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银行机构,当年安排1亿元银行存款;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两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凡当年对市域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平台公司)新增信贷规模增幅超过30%以上的市级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管。
5.支持其他金融业。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予以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两年按房屋租金的1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6.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代偿率不高于2%且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励融资担保机构高管。
7.鼓励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1.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助。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8.支持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30万元风险补偿。
9.支持政银担业务。对开展政银担业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二)物流业
10.支持设立物流公司。对新注册成立的物流公司,前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50%比例等额奖补。
11.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补。
13.支持物流园区发展。对企业投资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中介服务业
14.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一次奖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凡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本数)以上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电子商务
16.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集聚发展。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线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自建电商平台。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促进线上交易发展。对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五)服务外包业
20.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对服务外包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奖补。
(六)健康服务业
22.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新建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含本数),在验收使用并进行绩效考评后,按300-400张床位给予30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奖补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社会资本新建盈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按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奖补标准的50%执行。
23.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至100张、100张至200张、200张以上的,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对的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1500元、2000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旅游业
25.鼓励旅行社创优。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奖补。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2位,奖补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6.支持景区晋级。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
27.支持旅游景区建设投资。两年内社会资本对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商贸流通业
28.支持物流配送布点。对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100个以上,或在社区、学校、商务区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1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9.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0.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建设改造并认定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物业服务业
31.支持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升二级、一级资质的阜阳市物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会展业
32.支持统一布展。由市直部门组织并统一布展的展会,其展厅布置费用,市财政根据政府采购招标价格据实支付。
33.支持企业参展。由市直各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展位费补贴标准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举办的展会,每个企业补贴展位费4000元;在省会城市举办的展会,每个企业补贴展位费3000元;在其他城市举办的展会,每个企业补贴展位费2000元。
34.保障重大展会。由市委、市政府举办或统一组织参加的展会,按“一事一议”方式报政府审批后予以资金支持。
(十一)其他
3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并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高端服务业。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以在1年内分期缴付。
37.支持多式联运。对从阜阳口岸开展报关直运业务的企业,按铁海联运、国际联运每标箱900元给予补贴;水水中转每标箱400元予以补贴。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货运代理企业,全年揽货量不低于100标箱的,按每标箱50元给予补贴。
38.实施外贸引导。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导向,结合我市实际,给予外贸进出口企业一定的奖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附则
39.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4月3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上向社会公布。
40.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兑现支持资金。
4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和县级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2.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43.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44.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双轮驱动战略,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资金扶持类型为:奖补类、风险补偿类。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3.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4万元、6万元、20万元。
4.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对新研究制定本地生态安全优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生产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省、市批准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5.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市级蔬菜标准园、规模健康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5万元。
6.支持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创建。对组织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注册品牌商标或创建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当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销售本市特色加工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超,给予按照销售额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并实现产品追溯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
8.支持绿色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建立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基地20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上、5万亩以上,订单收购率达到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9.支持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承担国家或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项目单位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和3万元。
10.支持放心粮油及主食产业化。对粮食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建设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示范店”(10个以上),发展主食加工业、建设“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主食厨房”直营店(10个以上),领办粮食产业联合体并有效运营的,奖补20万元;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
11.支持特色高效种植基地建设。对新增连片种植特色高效经济作物3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奖补。
12.支持设施农业基地建设。
(1)对新建日光温室连片在50亩(含50亩,下同)、100亩、150亩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新建连栋式钢架大棚在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新建钢架大棚连片在100亩、200亩、300亩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对新建食用菌基地年投料在300吨、500吨、1000吨以上的,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3.支持规模健康养殖基地建设。
(1)对畜禽良繁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原种种猪场每个奖补100万元,保种场及其他种畜禽场每个奖补50万元;
(2)对新建存栏200头以上的养牛场、500只以上的养羊场、蛋鸡50000只以上的养鸡场、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养猪场,并符合农业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
(3)对畜牧产业化促进工程项目龙头企业的合作养殖户,符合条件的新建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奖补2万元。
(4)对从省外引进奶牛,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给予每头1200元、800元补贴;对存栏200头以上、300头以上、500头以上新建奶牛场(小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补。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提升
14.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本年度内进行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额10%的比例;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15.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认定符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的奖补。
(四)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
16.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对新建冷冻库、保鲜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补。新购冷链配送车10辆以上、5辆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建成并运行且日烘干能力在100吨、200吨、300吨以上的烘干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17.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全程社会化服务。对当年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8.推广应用农用无人机植保技术。对于购置本地生产农用无人机的,按照购机款总额的20%给予补贴。
19.支持农业信息化应用。
(1)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符合建设要求、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物联网小镇,经项目验收后,一次性奖补建设单位50万元。
(2)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本土电商主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
20.支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1)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粮食产业园等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创建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一次性奖补30万元。
(2)支持生态湿地保护。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通过验收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3)支持森林生态建设。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通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通过验收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1.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8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3.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粮食、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24.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将育肥猪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险种,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保费由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15%,县级补贴15%,农户自缴20%;支持推动玉米收入保险、玉米目标价格保险(“保险+期货”)等创新型保险业务的推广,保费由省级补贴50%,县级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20%。对各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五县市按照市、县(市)、农户3:5:2的比例承担,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按照市、区、农户4:4:2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25.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上向社会公布。
26.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兑现支持资金。
2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和县级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第13条第4项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
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基金引导类、风险补偿类。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阜创业就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4.完成注册并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首次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市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站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企业,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资金补助,并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5.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所或企业在我市创办的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经科技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并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40%,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扶持3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经科技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的4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扶持3年;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市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市级企业新建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市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迁入我市的,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10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和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市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
9.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并对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补。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专优特精”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企业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对年纳税20万元(不含城建、土地税)以上的企业,其购置单台研发仪器设备价值5-10万元的,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支出额的18%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1.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技术创新绩效明显、产权明晰、具有一定规模、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平台、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财税政策等方面重点扶持。进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
13.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实现产业化,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等额标准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当于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等额标准70%的奖励。
14.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5年所缴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等额标准全额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15.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1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16.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比例不低于50%。
17.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19.建立普惠制的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初始规模1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市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2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
21.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持,争取在阜阳设立科技银行。对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科技金融机构,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2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专利评估、信用评级等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
22.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23.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
(五)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24.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相应层次人才,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对我市引进或培育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80万元补助;引进人才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才的,给予50万元补助;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人才及相应层次的人才,给予30万元补助。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5.对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其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需注册成立3年以内,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并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市政府每年支持10个左右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由天使投资基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积极争取省扶持资金。
2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00万元的,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年薪的一定比例奖补用人单位。其中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管理)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三年按照企业支付薪酬1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创新技术发展
27.立足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现代医药、绿色食品、煤电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七大主导产业,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重大科技专项支持50-10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对市内企业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按要求比例予以足额配套。
28.加快培育壮大自主品牌,对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国家重点新产品排序分档给予补助,排序前10名的,每个补助l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
29.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的20%,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
(七)提升知识产权效能
30.加大专利创造支持力度,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单位5万元奖励。单位每申报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300元奖励。
3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评估、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2.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对在我市新增备案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含5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按专利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案件,结案后给予每件3000元经费补贴。
三、附则
33.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向社会公布。
34.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兑现支持资金。
3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和县级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6.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8.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